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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建筑和装饰费用计算说明
 

依据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和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说明如下:

一、直接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定额(包括说明)规定的各项费用累计之和。其中包 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零星项目费用。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累计之和。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累 计之和。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用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累计之和。

4.零星项目费:

是指设计图未反映,定额直接费计算中未包括,可能发生的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以直接费为基础,参照6.00%计算。

二、管理费:

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以直接费为基础,参照5.00%计算。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担工程获得的盈利。以直接费和管理费之和为基础,参照3.00%计算。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依据原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以直接费、管理费及利润之和为基础,参照3.00%计算。

五、施工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以 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础,参照2.00%计算。

六、规费:

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 金、河道管理费等。其中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以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础,分别按照0.10%、2.21%、0.32%计算。河道管理费以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之和为基础,按照0.03%计算。

七、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等费用。 以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之和为基础,分别按照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计算。

八、建筑和装饰工程费:

是指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规费及税金累计费用之和。

 

 

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

序号

项目

计算式

直接费

工、料、机费

按概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零星工程费

(一)×费率

管理费

[(一) + (二)] ×费率

利润

[(一)+(二)+(三)]×费率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一)+(二)+ (三)+(四)]×费率

施工措施费

[(一)+(二)+ (三)+(四)]×费率(或按拟建工程计取)

小计

(一)+(二)+ (三)+(四)+(五)+(六)

 

工程排污费

(七)×费率

规费

社会保障费

(七)×费率

住房公积金

(七)×费率

十一

 

河道管理费

[(七)+(八)+(九)+(十)]×费率

十二

税金

[(七)+(八)+(九)+(十)]×费率

十三

建筑和装饰工程费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