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建标定(2002)第23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总纲》的通知”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编制的,是本市编制安装工程概算的基础。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
三、本定额共分四分册,内容如下:
第一分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分册 电气及自控仪表安装工程
第三分册 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第四分册 管道安装工程
四、编制依据:
(一)《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
(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单位估价汇总表(1993)》;
(三)近年来上海市典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
五、本定额中材料与机械消耗量均以主要工序为准,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与机械列为“其他材料费”和“其他机械费”,分别按该项目主要材料费与机械费之和的百分率计算。
六、水平、垂直运输
(一)水平运输
1. 设备:定额中已包括100m的运距,实际运距超过100m时,可按实际超过的距离计算费用。
2. 材料:定额中已包括施工现场堆放地点至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
(二)垂直运输
1. 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增加费中已包括材料与设备的垂直运输。
2. 一般建筑:定额中已包括垂直运输。
七、本定额中凡采用“××以内”、“××以下”和“××—××”者,均包括××本身,凡采用“××以上”、“××以外”、“超过××”和“大于××”者,均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