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民防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民防建管(99)第9号文《关于对〈上海市民防工程预算定额〉修编的批复》及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人防工程预算定额》(1993)、《上海市人防工程维修预算定额》(1990)及《全国人防工程预算定额》(HYD99-01-1999)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并体现量价完全分离而编制的预算定额。
二、本定额是统一本市民防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与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竣工结算,编制本市民防工程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经市(区、县)民防办批准立项,且按民防工程抗力等级在六级及其六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的各类民防工程(含200平方米以内的口部附属建筑及加固改造工程)。
四、附建(结建)式民防工程与地面建筑工程以民防工程顶板(含顶板反梁)上表面为界。
五、本定额系按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及本市现行的民防工程、建设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照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相关图集及其他资料编制的。
七、本定额内容包括完成该项目全部施工过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八、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用工水平以85劳动定额为基础确定,缺项部分参照现行有关定额或根据实际施工组织测算编制。
九、本定额使用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损耗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及现场堆放损耗。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即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十、本定额周转性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按一次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十一、本定额机械台班系根据掘开式工程不同的施工组织与机械设备配置分别编制,机械台班消耗量中已包含了机械幅度差。
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按常用的机械类型确定,与定额中的台班消耗量相对应。难以计量的零星机械即其他机械费以该项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十二、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如塔吊、打桩、吊装、土方机械等)的场外运输、安拆及路基和轨道铺拆等。
十三、本定额的垂直机械运输系指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台班消耗量。
民防工程垂直机械运输台班消耗量以建筑面积按下表包干使用:200平方米以内口部附属建筑的面积归并在民防工程面积内计算。机械型号按已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垂直、水平运输机械台班表
定 额 编 号 |
0-1 |
0-2 |
0-3 |
0-4 |
0-5 |
||
项 目 |
单位 |
按 建 筑 面 积 分 类(㎡) |
|||||
800以内 |
1600以内 |
3000以内 |
4000以内 |
5000以内 |
|||
m2 |
m2 |
m2 |
m2 |
m2 |
|||
机械 |
塔式起重机2-6t |
台班 |
0.0848 |
0.0570 |
0.03960 |
0.0350 |
0.0342 |
十四、本定额土壤类别已综合取定。
十五、本定额木材分类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枸木、柳木、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十六、本定额未包括防寒、防雨所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设施费。
十七、本定额未包括材料、构件、配件的检验、试验费用。
十八、本定额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九、民防工程封顶后的内部工程(包括一般装饰工程)施工照明费,以建筑面积按下表包干使用:
施 工 照 明 费 表
定 额 编 号 |
0-6 |
0-7 |
0-8 |
||
项 目 |
单位 |
掘开式工程 |
逆作工程 |
每一个月装饰工期 |
|
m2 |
m2 |
m2 |
|||
人 工 |
电 工 |
工日 |
0.0312 |
0.0312 |
0.0208 |
材
料 |
塑料铜芯线BV4mm2 |
m |
0.1448 |
0.1448 |
0.0966 |
塑料铜芯线BV2.5mm2 |
m |
0.1158 |
0.1158 |
0.0772 |
|
塑料铜芯护套线2×1.5mm2 |
m |
0.2460 |
0.2460 |
0.1640 |
|
电 |
度 |
1.83 |
3.05 |
1.22 |
|
其他材料费 |
% |
0.1987 |
0.2155 |
0.1989 |
注:1.单独承包装饰工程,施工照明费按其实际装饰部分建筑面积以每一个月装饰工期计算。
2.单独承包主体结构工程其施工照明费以0.7系数调整。
二十、本定额中注明“×××以内”或“<×××”均包括“×××”本身,“×××以外”或“>×××”则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