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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变化
 

一、总体变化

很多企业在实施和尝试的过程中,发现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中,估算、概算、预算更多的是针对于工程前期部分,08规范虽然提出了全过程造价的概念,却因为缺乏细则的实施方式和规定,导致在进行全过程管理造价时,碰到一些规范文件和合同中没有涉及的地方,从而导致了很多扯皮的情况。

所以针对于08规范在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不足之处,首先,13规范开篇的条文1.0.2条规定,13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相比08规范管控范围更广,也表明了13规范加强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决心。

13规范

08规范

【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

     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第一,与1.0.1条的修改和第3.1.3条的增设相对应,不分何种计价方式,都应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工程建设周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计价具有分阶段计价的特点,不同阶段的计价要求也是有区别的。第三,建设工程进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不同,发承包双方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将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本条将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使其与建设工程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有所区分,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而发生纠纷。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涵盖了工程建设发承包以及施工阶段的整个过程。

13规范

08规范

【条文】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文】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

      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必须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文字上比“08规范”简化。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条文】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文】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应执行本规范。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

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但本规范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条文】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要点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将“08规范”第1.0.4条的条文说明上升为正式条文,明确了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