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诚信记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4〕7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诚信记录办法(试行)》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联系人:顾勤华

  电话:54614788*3059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诚信记录办法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4年6月27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诚信记录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下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各类一体化招标代理的行为。
二、诚信信息实行“谁监管、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县)、委托管理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和定期记录,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记录汇总。
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诚信信息记录使用工作,并利用诚信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日常记录和定期记录汇总结果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日常诚信记录要素和定期诚信记录要素记录信息,相关记录要素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并通过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四、日常记录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具体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的履职情况所进行的记录,二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所进行的记录。
履职情况包括:对招标登记、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书面报告备案等环节工作质量情况的记录,其中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后进行记录,其余环节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录。
五、定期记录是指在考核期内对信访投诉、评标评估、执法检查、区(县)及委托管理单位综合评价中发现涉及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等情况所进行的记录。
信访投诉情况包括:经查实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失误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有效信访投诉。
评标评估、执法检查、区(县)及委托管理单位综合评价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项目(标段)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价)、回标分析(初步分析报告)等评标基础性文件的编制质量、评标委员会专业组成结构合理性以及项目备案资料的完整性、编制质量等存在问题的记录。
执法检查、区(县)及委托管理单位综合评价中发现的情况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反馈给项目监管部门,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10日个工作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纳入定期记录。不予处理或不予记录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每季首月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定期汇总记录。
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记录汇总结果每年度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次年一月份进行。
记录仅对记录年度内完成招标备案的公开招标项目(标段)进行。
七、日常记录采用(百分制)打分的办法进行,其中招投标环节中招标登记5分,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25分,开标10分,评标20分(此项由评标委员会记录),书面报告备案20分及总体评价20分。日常记录结果根据记录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所完成招标备案的公开招标项目(标段)的算术平均值来确定。(见附件1)
八、定期记录采用扣分的办法进行,其中信访投诉中发现问题扣0~5分,评标评估中发现问题扣0~5分,执法检查、区(县)及委托管理单位综合评价中发现问题扣0~5分,扣分以记录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备案的项目(标段)中扣分最多的项目(标段)作为其扣分标准,同一项目(标段)在评标评估中已对某一问题做出扣分处理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重复扣分。(见附件2)
九、记录结果分为“A”、“B”和“C”三个等级,记录分从高到低排序,在记录中排名位居前10%的为A,在记录中排名位居后5%的为C。对于在记录年度内代理的项目(标段)数不足二十个的招标代理机构,记录结果最高为“B”。对于记录年度内代理的项目(标段)为0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当年度记录。
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记录汇总结果公示“A”和“C”等级单位名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依据。记录结果为“A”的,向市重点工程、政府投资工程推荐。
记录结果为“C”的招标代理机构给予其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增加对其承接项目的评标评估次数。整改期满后如当年度再次发生严重工作失误,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将报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暂停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对连续两次诚信记录结果均为“C”的招标代理机构,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将提请市建设管理委对其资质进行核查。
记录结果为“C”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涉及的招标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采取加强企业内控和内部培训等措施。
十一、记录中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判定其当年度的记录结果为“C”:
(一)因重大失误造成招标人重大损失且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考核周期内有3次以上(含3次)查实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有效信访投诉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每季度可查询本单位日常扣分情况,对日常扣分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记录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记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招标代理机构对公示的年度记录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十三、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各区(县)、委托管理单位对年度记录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十四、诚信记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规范、客观、公正、

认真地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擅自修改信息数据,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日常诚信记录要素和分值表(2014版)
2.定期诚信记录要素和分值表(2014版)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4-12 10:09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