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 发承包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发承包双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人员,如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仍然属于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范畴;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应明确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涉及到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人员变动需经对方同意的,应事先征求对方的意见,同意后才能更换。

2 现场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的效力。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签署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如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计量结果的确认、对现场签证的确认等;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如现场测量等)其是虚假的,则应更正。

15.0.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0.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5.0.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5.0.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5.0.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06 09:29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