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结算款支付、质量保证金、最终结清,发承包双方可依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要求,在合同中约定。

11.1 一般规定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2 编制与复核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应用规则;

2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

3 备案的工程合同;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5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投标文件;

8 其他依据。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应用规则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本应用规则第8.9节的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淸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应用规则第3.1.7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 竣工结算

11.3.1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有合同约定除外。

11.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11.3.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4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1.3.5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06 09:28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