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1.3本节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应用规则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 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应用规则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淸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l-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l-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 已标价工程量淸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应用规则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应用规则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索,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应用规则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 项目特征不符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淸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应用规则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应用规则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应用规则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应用规则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 工程量偏差

9.6.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应用规则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增减比例在合同中约定。

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应用规则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 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別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应用规则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4本节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9.8 物价变化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可按本应用规则第3.4.3~3.4.5条进行调整。

9.8.2本节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9.9 暂估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应用规则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淸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 不可抗力

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按照人员所属及所有权所有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各自承担。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1 招标人应依据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一般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15%,经组织专家论证,工期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本节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9.12 误期赔偿

9.1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

19.12.2本节 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9.13 索赔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本节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9.14 现场签证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19.14.3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19.14.4本节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9.15 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应用规则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06 10:12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