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如果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应当予以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应用规则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1.5没有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应当按照本市各专业工程计量规则(含本应用规则补充计量规则)进行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本节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应用规则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本节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06 09:27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