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査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应用规则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国家计价规则、本市本应用规则的规定执行。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06 09:27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