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5.1.2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最高投标限价按照本应用规则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当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应用规则;

2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

3 国家、行业或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和计价办法;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复核应符合下列具体规定:

1 属于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市场造价信息范围的价格要素,包括人工工日、原材料及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模板、脚手架等,应按照拟定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基准月份的造价信息计算;其余价格要素,应参考市场价格信息确定;

2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照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3 人工工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照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定额确定。

5.2.3 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综合单价项目:

1 综合单价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工作内容及要求确定计算。

2 综合单价应当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应由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3 涉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工程设备,应将此类暂估价本身计入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计入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同时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4 综合单价项目应列明计价中所含人工费。

5.2.4措施项目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规定施行。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5.2.5措施项目中的其他措施项目应参照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费率范围,并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应用规则第3.1.5 和3.1.6条的规定计价。

5.2.6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可根据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不同,按招标文件中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或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3%计算。

5.2.7 规费应符合本应用规则第3.1.7条的规定。

1 社会保险费:应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社会保险费的取费费率计算。取费费率应按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2 住房公积金:应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的取费费率计算。取费基数和费率应按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3 工程排污费:取费基数和费率应按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5.2.8 税金应符合本应用规则第3.1.7条的规定。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06 09:26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