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和应用规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人工费应由支付给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组成。人工费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人工费=(工日消耗量×工日单价),工日单价是指施工企业平均技术熟练程度的生产工人在每个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从事施工作业应得的日工资总额。

2)工日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筑劳务市场人工价格确定。

2 材料费应由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费用组成。材料费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材料单价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和运输损耗费。

2)材料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筑、建材市场建材价格确定。

3 工程设备费应由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的费用组成。工程设备费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工程设备单价包括设备原价和运杂费。

2)工程设备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设备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设市场工程设备价格确定。

4 施工机具使用费应由工程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组成。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大型机械除外)、机上和其他操作人员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确定,或依据国家《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规定自行测算确定。

3)施工机械租赁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租赁台班单价)。

4)施工机械租赁台班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台班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设市场施工机械租赁台班价格信息确定。

5)仪器仪表使用费=(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包括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和维修费。

6)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仪器仪表摊销台班价格信息确定,或依据国家《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规定自行测算确定。

5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材料采购和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所要求的检验、试验、复测、复验等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以及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2)利润是指工程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民防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计算。即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人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

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3.1.6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条文,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

3.1.7 规费和税金应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条文,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

3.1.8 规费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工程排污费。

1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2 住房公积金的计算,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3 工程排污费的计算,以分部分项的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4 规费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3.1.9 税金的计算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综合税率。税金应依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税率进行计算。

3.2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应用规则附录A.15的规定填写《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1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日价格信息,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调整的范围内,超过约定的调整幅度;

2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材料、工程设备等工程造价信息,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调整的范围内,超过约定的调整幅度;

3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的施工机械设备造价信息,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调整的范围内,超过约定的调整幅度。

3.4.4 当招标文件、合同中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应用规则附录A.14填写《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及工程设备数量与计价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按本应用规则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前表作为合同附件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造价信息为基准,与施工期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每月发布的造价信息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3.4.5 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可采用以下公式:

当Fst/Fso-1>|As|时,Fsa=Fsb+[Fst- Fso×(1+As)] (公式2.4.5)

其中:

Fsa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结算价格;

Fsb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Fst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

Fso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市场信息价;

As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的约定调整幅度。

3.4.6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价款调整应按本应用规则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7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按本应用规则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06 09:26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