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 3 人的;

(2) 在技术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 完成招标人初步分析或技术标澄清时,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

(4) 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规模的;

(5) 评标委员会认定澄清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法予以纠正的;

(6) 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7) 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8.2不再招标

在技术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少于3人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7 11:43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