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定标、中标和合同授予
7.1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开标记录;
(3)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4)技术标、商务标澄清和专家复核情况
(5)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
(6)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7.3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4 定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定标。
对于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差额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5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
7.5.1 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下:
(1) 中标人名称;
(2) 中标价;
(3) 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4) 评标委员会成员。
7.5.2 中标通知
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名义提交。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6.2 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差额担保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差额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差额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与中标价的差额。联合体中标的,差额担保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差额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内容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