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

3.1.1 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标投标文件和商务标投标文件。

3.1.2 技术标投标文件中设计方案和投标保函为纸质文件,其他内容均采用电子文件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投标承诺书;

第二章 投标函;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如有);

第五章 投标保函;

第六章 资格审查资料;

第七章 拟分包项目一览表;

第八章 服务承诺

第九章 勘察方案(如有);

第十章 设计方案:

第十一章 施工方案;

第十二章 工程总承包管理方案;

第十三章 采购方案;

第十四章 其他技术标资料:{其他技术标资料}。

3.1.3 技术标投标文件除设计方案以外,均采用电子文件格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五章 投标报价汇总及明细

第十六章 其他说明:{商务标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文件其他说明}。

3.2 投标文件的编制

3.2.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深度应达到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及相关资料”中“四、四.投标方案要求”。

3.2.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建设周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

3.3 投标文件的制作

3.3.1 本项目投标文件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设计方案(纸质文件)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3.3 技术标投标文件(电子部分)和商务标投标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后,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扩展名为QTB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校验,如校验不通过,修改电子投标文件并重新校验。校验通过后,潜在投标人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上述规定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

3.3.4 潜在投标人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完成后,下载并妥善保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完成回执》PDF文件。签名盖章后的电子投标文件会自动在其文件名中添加若干sign字符。

3.4 投标文件投递

递交技术标时,投标文件须完成本章3.1.1第一章投标承诺书至第十四章其他技术标资料的编制并将电子部分上传至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在技术标澄清结束后,完成本章3.1.1第十五章投标报价汇总及明细与第十六章其他说明的编制,下载平台上澄清完成后的技术标投标文件包,形成商务标文件上传至平台。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编制及制作均按本章3.2、3.3要求执行。

3.5 投标报价

3.5.1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方案,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5.2 本标段采用总价合同。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工作量及相关配合工作及服务的全部费用,投标人自主报价,中标后总价包干使用。由于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中标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费用。

3.5.3 由中标人支付的所有税费,均应包括在其提交的投标报价之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5.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中标后按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及有关审定部门的意见修改、优化设计方案所需的费用,招标人不另外单独支付。

3.5.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所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投标有效期

3.6.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6.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的,设置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7 投标保证金

3.7.1 投标保证金设置与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人现场开标时未提交投标保函原件或投标保函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不进入技术标澄清。

3.7.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差额担保,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8 资格审查资料

3.8.1 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进行评审。

3.8.2“近年财务状况表”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扫描件。

3.8.3“近年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表”和“主要在建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本市项目在项目编号一栏填写合同报送编号,非本市项目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相关部委的公共服务平台中的编号填写,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3.8.4“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其中诉讼及仲裁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3.8.5 经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投标资格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8.6 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7.1项至第3.7.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招标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

3.9 备选投标方案

3.9.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9.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9.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7 11:42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