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标程序

3.1 第一阶段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阶段(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二阶段开标

第一阶段(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投标人可通过开标系统查看通过第一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的第二阶段(投标报价)情况。

3.3 第二阶段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阶段(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 第二阶段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对投标人(含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誉等信息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核实。若经核实,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在本标段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在澄清要求发出 1 小时内做出澄清,否则视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电子评标报告。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7 10:54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