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重新招标

10.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人的;

(2)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人的;

(3)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5)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10.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0.1.3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0.2 不在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人的,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落实的相关政策

执行《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沪财采〔2023〕11号)文的要求,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文件要求的预留份额方式实施。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7 10:52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