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商务文件(第一阶段)

第一节 投标承诺书;

第二节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第三节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四节 投标保证金;

第五节 共同投标协议;

第六节 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节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第八节 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成员名单;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七)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八)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资历表;

(九)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十)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十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十二)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第二章 技术文件(第一阶段)

第一节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第二节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第三节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四节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五节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六节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七节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八节 项目重大风险源预测分析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节 标准化施工措施;

第十节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节 附表。

第三章 报价文件(第二阶段)

第一节 投标函;

第二节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清单单价分析表);

第三节 合同用款估算表。

第四章 附件(第一阶段)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项第一章第四节所指的共同投标协议。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编入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提交。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7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8 对于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投标时可自行按实际调整。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不小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

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表格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信息进行评审。

3.5.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所提供的业绩为本市项目的,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合同报送编号查询为准;如为非本市项目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编号查询为准。

如在上述网站上无法查询到的,则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或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均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具体时间要求及类似项目的定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5“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或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无需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中所提供的业绩为本市项目的,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合同报送编号查询为准;如为非本市项目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编号查询为准。

如在上述网站上无法查询到的,则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编号查询或网页截图所显示的业绩信息(该业绩信息仅指对工程规模、内容的描述)无法直接证明的,则应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仅以编号查询或网页截图所显示的信息为准,其他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定。

如投标人未提供上述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评审以投标截止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表格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信息为准。

“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总工的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描件。

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描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建设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本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后,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扩展名为 CTB 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校验,如校验不通过,修改电子投标文件并重新校验。校验通过后,投标人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完成后,下载并妥善保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完成回执》PDF 文件(以下简称“签名回执”)。

签名盖章后的电子投标文件会自动在其文件名中添加若干 sign 字符。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上述规定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完成后,下载并妥善保存“签名回执”。

(3)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件。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7 10:50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