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最高投标限价。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向招标人提出,以便招标人在发布补充招标文件之前收集整理。逾期不予受理。

2.2.2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澄清将作为补充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并通过“平台”向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可以通过“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平台”以补充招标文件公告方式通知投标人登陆“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补充招标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平台”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平台”以补充招标文件公告方式通知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平台”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通过“平台”作出答复。必要时应当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7 10:50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