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递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发起澄清的,投标人应在1小时内回复。参与澄清的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授权的被委托人。如果投标人因初步评审中响应性条款拟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澄清后确认为应否决或投标人不响应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1.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4 16:21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