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标段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人名称}。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1.1.4本招标项目工程概况描述{工程概况描述}。(注:采用批量资格预审的项目需描述工程总概况)
1.1.5本招标标段名称:{标段名称}。
1.1.6本标段建设地点:{建设地点}。
1.1.7本招标标段交易场所: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中心平台。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比例:{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建设周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5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合格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合格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批量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批量资格预审项目的建设工程规模配置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批量资格预审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该项目中三个以上标段的项目负责人。
(3)业绩要求: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职责不得改变,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降低;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1.4.3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申请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6)申请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7)申请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4.4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 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近三年内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8)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申请人;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是否接受境外企业投标: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6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7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1.8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4 14:22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