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

1.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工程概况描述}。

是否采用批量招标:

⬜是

批量招标项目标段清单

注:1.主标段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以该标段为主进行评审的标段;

2.主标段应包含批量招标所有标段技术标内容,技术标评审按主标段对应的投标文件进行。

☑否

主要单位工程一览表(适用河道、水闸、桥梁等工程)

单位工程名称 河道长度(米) 结构形式 水闸闸孔总净宽(米) 最大过闸流量(立方米/秒) 防汛通道(平方米) 绿化(平方米) 桥梁数量(座) 桥梁的跨径组合及总长(米)

主要单位工程一览表(适用其它工程)

主要单位工程名称 规模描述

注:其它工程指除河道、水闸、桥梁外的其它工程类别。

1.1.2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建设地点}。

1.1.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1.3.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具体描述如下:{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具体描述}。

1.1.3.2现场临时供水管径{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现场临时排污管径{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现场临时雨水管径{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现场临时供电容量}。

1.1.3.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

1.1.3.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1.4地质及水文资料

1.1.4.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

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1.5质量和工期

1.1.5.1质量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优良标准。

1.1.5.2工期

工期要求:{计划施工工期(日历天)}日历天

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2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几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文件提交计划}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几天向监理人提交图纸和文件}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几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承包人应在每年几月向监理人提交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几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验收

1.9.1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

1.9.2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4)机组启动验收;

(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

1.9.3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2.施工临时设施

2.1一般规定

2.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3.施工安全措施

3.1一般规定

3.1.1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几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几天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16);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45001-2020)。

3.2施工安全措施

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规定。

3.2.2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3.2.5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

3.2.6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2.9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1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2.12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

3.3应急救援措施

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3.2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一般规定

4.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天几内向监理人提交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4.2施工环境保护

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

4.2.5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

4.3生态环境保护

4.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水土保持

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环境清理

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4.5.2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5.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4 11:45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