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投标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评标委员评审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3)招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确定评标时间后,所有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准备项目负责人测试,逾期未到,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后果。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4 11:24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