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查程序

3.1 审查内容

3.1.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1.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序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当审查委员会对同一审查内容意见不一致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若同意不合格的成员数超过半数的,则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被判为不合格,不能通过初步审查;不足半数的则判定为合格。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按本章第1.2款详细审查标准进行量化打分,超过半数评委打分不低于60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3.1.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l)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在资格预审过程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1.3资格预审通过的申请人中,同一公司的下属公司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超过两家,否则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的标准选取两家。

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3 13:04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