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标段初步设计已经批复且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

⬜招标人承诺本标段已具备施工招标条件,并承担招标失败风险

现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施工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招标人}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本招标项目工程概况描述:{工程概况描述}。(注:采用批量招标的项目需描述工程总概况)

1.1.4 本招标项目的其他说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说明}。

1.1.5 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立项文件名称{立项文件名称}及文号{立项文件文号}。

1.1.6 本标段建设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建设规模: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标段的项目相关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如有):{项目管理单位};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如已确定):{监理单位}。

其中,本标段的项目管理单位(如有)是指本标段的代建人,或为本标段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单位。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是指为本标段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和提供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财务监理人。

1.1.9 招投标交易场所: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0 招标方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否为单独进行桩基工程招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计划施工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竣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的节点工期要求:{发包人的节点工期要求}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1)资质要求:{投标企业资质条件描述}

(2)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描述},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

①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②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变更时间未满180天。

相关情况可参考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开标当日采集数据形成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实结果为准。

采用批量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批量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模配置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批量招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该项目中三个以上标段的项目负责人。

(3)投标人的业绩要求:{业绩要求}(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的项目)

(4)其他要求:

①具有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招标人将接受⬜上级公司 ⬜下级公司为合格投标人。

②是否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及预留份额项目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③其他:{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要求-其他}(如需)。

1.4.2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共同投标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4)其他要求(选填):{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15)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1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投标人。

1.4.4 本项目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和方式

获取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获取方式: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1.10 踏勘现场

1.10.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踏勘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1 招标文件的答疑与澄清

1.11.1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答疑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发布补充招标文件之前收集整理。逾期不予受理。

1.11.2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补充招标文件发放时间} 之前,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澄清将作为补充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上传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可以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如果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如为采用单独桩基工程招标的,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不足3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1.3 投标人应确保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能够及时接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发出的通知。

1.12 暂估价工程及分包

1.12.1 建设工程施工暂估价招标的实施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专业工程暂估价列表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发包工程类别 拟发包(采购)方式 发包(采购)人 金额(元)

1.12.2 中标人承包范围内,是否包含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是

☑否

1.12.3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1.12.2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3 响应和偏差

1.13.1 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投标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13.2 投标文件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13.3 投标人的实质性响应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2 16:21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