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招标人} 地 址:上海市哈密路99号 联系人:{招标人联系人} 电 话:{招标人联系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招标代理地址} 联系人:{招标代理联系人} 电 话:{招标代理联系电话}
1.1.4 招标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1.1.5 招标标段名称 {标段名称}
1.1.6 标段建设地点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经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1.3.2 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施工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计划交工日期} 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交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3.3 质量要求 确保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合格。奖项:**
1.3.4 安全目标 无死亡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设备、火灾、管线、交通、食物中毒等事故。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安全生产考核达标。奖项:**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 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项目:⬜是,⬜否 ⬜项目整体/标段预留:仅限中小企业投标,投标人须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联合体/分包预留:须由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承诺将本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中小企业;并且上述联合体或者分包预留中,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在投标价的占比不低于{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在投标价的占比}%。 注:中小企业行业及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其他要求:{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详见附录4:信誉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现场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踏勘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投标预备会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投标预备会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前 形式:发送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文档至{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邮箱}。如无疑问,请将无疑问函发送至前述邮箱,疑问函或无疑问函原件于开标时递交。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按“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同本表第1.10.2项所述 形式:同本表第1.10.2项所述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作为补充文件,访问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hcpe.cn)下载。 投标人近期应主动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澄清文件,否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及补充文件。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不适用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作为补充文件,访问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hcpe.cn)下载。 投标人近期应主动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澄清文件,否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及补充文件。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不适用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双信封 ⬜单信封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5)投标保函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相关证明复印件;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卷 技术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不包括“合同用款估算表”); (2)项目管理机构; (3)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2、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第三卷 投标报价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函;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表5.1~表5.4); a、建安工程费用表; b、综合费率表; c、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数量汇总表; (4)合同用款估算表; (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卷 单价分析表 使用定额软件编制报价的,则提供由软件生成的单价分析表式,否则参照“5.5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编制。 3、上述一~二、三~四卷内容分别录入光盘或U盘,作为电子版文件。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链接:**,提取码:**,百度网盘下载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及招标图纸等。)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3.2.3 报价方式 ☑单价 ⬜总价
3.2.6 是否接受调价函 ⬜是 ☑否
3.2.8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万元)}万元(其中含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万元)}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金额(万元)}万元;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仅接受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保函的受益人的名称应为“{保函受益人名称}” ☑不要求
3.4.3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需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开标当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自动生成的《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为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及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年份要求:{近年财务状况的起始年份}年至{近年财务状况的结束年份}年 “财务状况表”后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及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时间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至今 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类似项目业绩,如为本市项目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合同报送编号查询为准;如为非本市项目,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编号查询为准;公路工程业绩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如在上述网站上均无法查询到的,则应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交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如编号查询或网页截图所显示的业绩信息无法直接证明,须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交工验收报告、业主证明等复印件)。 2、其他资料按“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要求提供。
3.5.4 信誉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中存在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具体要求详见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提供最近查询页面的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参考。最终以投标截止当日网站结果为准。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后需附项目经理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中如填写业绩,应附类似项目业绩如为本市项目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合同报送编号查询为准;如为非本市项目,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编号查询为准;公路工程业绩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如在上述网站上均无法查询到的,则应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业主的有效证明(业主的有效证明仅适用于项目总工的业绩证明)复印件。 本标段要求项目经理目前应无在建项目(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开标当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自动生成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无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并逐页加盖单位章,但其他注明签字和/或盖章处必须签字和/或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无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3.7.4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1、商务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2、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3、投标报价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正本1份、副本4份; 4、单价分析表:正本1份、副本1份。 5、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1份; 6、中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份数另行提供投标文件。
3.7.5 装订的其他要求 1、《商务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按A4规格单独装订,封面分别标注“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单价分析表”。 2、《技术文件》中技术方案文字内容按A4规格装订,封面标注“技术文件”。正文采用小四宋体,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 3、根据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有关通知”[(2005)092号]的精神,《技术文件》不超过{技术文件最大页数}页(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 4、不提倡奢华包装,正、副本宜双面复印(图纸除外)。采用双面复印,1张按2页计。 5、封面采用软封面装订。
4.1.1 密封要求 投标文件应分二个封套密封: 第一个封套内为《商务文件》正本及副本、《技术文件》正本及副本、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文件(第一、二卷投标文件); 第二个封套内为《报价文件》正本及副本、《单价分析表》正本及副本、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文件(第三、四卷投标文件)。 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封套上按本前附表第4.1.2款的要求标识。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招标人} 招标人地址:上海市哈密路99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或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4.2.1 投标截止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投标文件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时间:{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开标地点}
5.1 投标人代表要求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是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要求: ⬜本单位工作人员 ⬜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即拟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即拟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他 {授权委托人要求-其他说明}
5.1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资料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2、投标保函原件及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相关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投标保函原件及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相关证明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提供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注:① 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或者不符合上述第5.1款“投标人代表要求”的,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② 开标当场须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不签署该承诺书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5.2.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2)开标顺序:按照网上报名由先到后的顺序依次开标
5.2.3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2)开标顺序:按照网上报名由先到后的顺序依次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2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 公示媒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公示期限:3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7.5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书面形式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7.7.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需为发包人认可的银行(详见合同附件)。 ⬜不要求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监管部门} 地 址:{监管部门地址} 电 话:{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 重新招标
10.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4)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10.2.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0.3 不再招标
10.3.1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10.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0.5 {投标人须知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近3年(年、年、****年)企业不得均亏损;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年日~至今,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在建或已完工的**,在建项目按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完工项目按交工(竣工)报告日期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除投标人须知1.4.4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未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未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未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未在公布的期限内; (4)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5)未被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或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消投标资格且仍在处罚期的。 注:1、以开标当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自动生成的《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 2、提供最近查询页面的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参考。最终以投标截止当日网站结果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人 (1)具有**工程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目前无在建项目(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具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注: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是否有在建项目以开标当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内容形成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
项目总工 1人 (1)具有类似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2)年龄在60周岁以下。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1.12.3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投标保函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相关证明复印件;

(6)资格审查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不包括“合同用款估算表”);

(8)项目管理机构;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合同用款估算表;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 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 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类似项目业绩,如为本市项目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合同报送编号查询为准;如为非本市项目,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编号查询为准;公路工程业绩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如在上述网站上均无法查询到的,则应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交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如编号查询或网页截图所显示的业绩信息无法直接证明,须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交工验收报告、业主证明等复印件)。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或提供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中如填写业绩,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具体要求及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或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0.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落实的相关政策:执行《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沪财采〔2023〕11号)文的要求,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文件要求的预留份额方式实施。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2 15:41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