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携带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监督

本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8.6 异议

8.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如为采用单独桩基工程招标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如评标办法采用澄清低价法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技术标澄清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商务标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记录。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8.6.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答复形式可包括递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

8.6.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记录;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且因此而引发投诉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8.7 投诉

8.7.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7.2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8.6.1项、第8.6.2项、第8.6.3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2 12:06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