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的依据
1.1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
1.2采用评标办法类型
本次评标采用: ⬜记名投票法 ⬜简单打分法(当有效投标人>5人时,则采用百分制打分法) ☑百分制打分法
二.评标的保密
2.1保密要求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中标资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评标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4.1否决投标条款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否决其投标:
4.1.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未签字;
4.1.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若有)。
4.1.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
(2)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专业等级要求。
(3)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5)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6)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7)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8)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9)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0)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投标人被市场监督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17)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投标人。
4.1.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1.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超过任一最高投标限价的;
(2)勘察部分和设计部分的投标报价存在串通涨价、价格欺诈行为的;
(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该投标人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
(4)投标报价应当澄清拒绝澄清的。
4.1.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勘察设计服务周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提交标书时,未提交有效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若有);
(4)投标人与投标报名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5)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暗标投标文件中作了标记的(若有)。
4.1.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2否决投标流程
有上述情形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在对其进行符合性初审或评审时,应当作出正确判断,评委不得采取回避方式不发表个人意见。评标委员会确认否决上述情况的投标文件的,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评委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
4.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也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错误的改正
4.4.1勘察部分、设计部分报价货币采用人民币。如果单价金额与总价金额有出入,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若数据的文字大写与数字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为准。
4.4.2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原则调整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在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五.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评标办法:百分制打分法
5.1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如采用暗标方式评审,投标技术文件在开标时应当进行保密、编号处理)。技术文件经评审、分数统计后再进行商务文件评审,商务文件评审采取明标方式;
5.2技术文件(暗标)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名单应在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技术文件和投标商务文件评审打分完毕、总分汇总后进行开启。
5.3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值汇总、按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总得分最高的前2名投标人作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评标分值表
序号 | 评标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打分最小分值 | 打分最大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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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文件技术标部分(32-64分) | |||||
1 | 总体方案 | 31-61 | 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项目现状、功能分析、使用分析及现场条件分析是否准确,设计方案经济合理; | 8 | 15 |
2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清晰; | 6 | 12 | ||
3 | 对项目设计特点描述是否准确,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 | 6 | 12 | ||
4 | 总体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与合理性; | 4 | 8 | ||
5 | 指导性施工组织方案; | 5 | 10 | ||
6 | 各专业说明详细,设计原则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设计深度要求符合。 | 2 | 4 | ||
7 | 投资估算 | 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 | 1 | 3 | |
二、勘察文件技术标部分(10-16分) | |||||
1 | 勘察文件技术部分 | 3-5 | 综合说明书: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原则;资料收集;基础方案预分析;勘察工作的目的及应解决的技术问题。 | 3 | 5 |
2 | 3-5 | 勘察(测量)方案的编制。 | 3 | 5 | |
3 | 2-3 | 勘察(测量)报告书:拟定的勘察(测量)报告书内容和提交的主要图表。 | 2 | 3 | |
4 | 2-3 | 质保措施和技术措施:质保措施、机具设备配置、施工措施等。 | 2 | 3 | |
商务标部分(10-20分) | |||||
1 | 投标报价 | 4-8 | 经评审的有效报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得8分,各投标人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 0.5 分,每下浮1%扣 0.2 分(最低扣至4分) | 4 | 8 |
2 |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及类似业绩 | 3-5 | 根据拟投入的设计、勘察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人员资格、资历、素质、技术能力和类似业绩综合评审。 | 3 | 5 |
3 | 设计、勘察质量、进度保证及服务措施 | 2-4 | 根据投标人保证设计和勘察质量、进度、配合工程实施保证措施及优质服务承诺的具体措施综合评审。 | 2 | 4 |
4 | 勘察、设计业绩 | 1-3 | 近年完成类似项目业绩 | 1 | 3 |
除报价部分最小打分单位0.1分,其余最小打分单位0.5分,如出现两家总得分相同时,则由评委记名投票决出名次。
六.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