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 1.1.2 项目(标段)名称 {项目名称}
2 1.1.2 工程概况 建设内容:{建设内容}
总投资额 根据工可批复本工程总投资为{工程总投资额(万元)}万元。
建设地点 {建设地点}
设计方案招标与设计单位招标 ☑设计方案招标 ⬜设计单位招标
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 ⬜绿色建筑 ⬜装配式建筑
3 1.1.2 招标人 名 称:{招标人} 地 址: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99号 联系人:徐立明
4 1.1.2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招标代理地址} 联系人:{招标代理联系人} 电 话:{招标代理联系电话} 邮 箱:{招标代理电子邮箱}
5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设计和勘察资质,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勘察能力: (1)设计资质:具有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资质甲级及其以上资质。 (2)勘察资质:同时具有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6 1.4.1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2、项目勘察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7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家数≤2家。若联合体投标,牵头人须是设计单位。 ⬜不接受
8 1.3.1 资金来源 ⬜政府{政府资金比例}%,☑国有100%,⬜集体{集体资金比例}%,⬜私有{私有资金比例}%,⬜外资{外资资金比例}%,⬜其他{其他资金比例}%
9 3.4.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后90日历天
10 3.2.1 投标文件要求 1.商务标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 2.技术标(设计文本、勘察文本)各7份,采用A3文本: ⬜暗标,采用附件提供的统一封面(若有),不得采用硬封面 ☑明标,封面须注明投标单位全称 3.电子版文件 ⬜无 ☑有1份;
投标文件设计阶段: ⬜可行性研究 ☑方案设计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
11 3.5.1 投标保证金 ⬜收取 金额:{投标保证金金额}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后至开标之前 地点:{提交投标保证金地点}
☑不收取
12 1.8.1 踏勘现场 ⬜组织 ☑不组织
时间:{踏勘现场时间} 组织集中地点:{踏勘地点}
13 1.9.2 书面提问 截止时间:{答疑截止时间}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提交方式: ⬜传真至{答疑传真}(传真后请致电确认)。 ☑其他:{其他提问方式}
招标人书面澄清、修改的时间 {答疑截止时间}
14 1.9.1 投标预备会 ⬜召开,召开时间:{投标预备会召开时间}(如无疑问则取消) 召开地点:{投标预备会召开地点} ☑不召开
15 1.9.3 获取补充招标文件 另行通知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各投标人。
16 4.2.1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地点:{开标地点}
17 开标人代表要求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可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其中授权委托人要求: ☑本单位工作人员 ⬜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为准)或者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
5.1.2 5.1.3 5.1.4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原件。 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在投标人处缴纳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5)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原件。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出席开标会的人员应为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
18 3.3 投标报价 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万元)},其中设计部分最高限价为{设计部分最高限价(万元)}万元,勘察部分最高限价为{勘察部分最高限价(万元)}万元
19 第三章1.2 评标办法 ⬜记名投票法 ⬜简单打分法(当有效投标人>5人时,则采用百分制打分法) ☑百分制打分法
20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21 5.1.4 无效标条款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4.1.1款规定密封的。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2 第三章4.1 否决投标条款 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4.1条 1.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2.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23 7.2 定标方式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名,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3.推荐中标候选人2名,不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1.7 投标补偿标准 中标人将被授予合同,不予补偿
未中标人投标补偿: ⬜排序第2的投标人 万元; 排序第3的投标人 万元; 排序第 的投标人 万元; 不向其余投标人支付补偿金。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均补偿 万元(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投标设计方案被评标委员会确认严重偏离设计任务数要求的除外)。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均不做投标补偿。
24 补充内容 投标人须知正文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修改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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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工程说明

1.1.1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勘察设计合并进行招标。

1.1.2工程概况

招标人详见前附表第3项。

招标代理机构详见前附表第4项。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建设地点}。

项目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体育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总投资额:根据工可批复本工程总投资为{工程总投资额(万元)}万元。

1.1.3本次建设工程招标采用设计方案招标。

1.2招标范围

①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以及预算编制的全部设计工作),包含根据设计方案需由具备专项或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的工作内容,或投标人根据自身资质情况需进行专业委托设计的工作内容;

②完成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勘察、测量、检测、物探工作,并及时提交满足本项目设计要求的地质勘察、测量、检测、物探成果;

③承担为完成本项目设计而进行的所有必要的咨询、评估、调查、评审、行业报审配合等工作,并及时提交满足本项目设计要求的成果报告;

④承担全部设计、勘察内容的协调管理工作,配合各阶段的报批、评审、招标工作,提交相应的成果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

1.3资金来源

1.3.1招标人的建设资金来源详见前附表第8项。

1.3.2本招标项目已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资金已落实,且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1.4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合格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第6项所要求的相应规定。

1.4.2境外设计单位承担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建设单位负责对合作设计的外方企业是否具有设计能力进行资格预审。

1.4.3当前附表第7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授权牵头人或代表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2)由同一专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其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4)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4采用投标人筛选时,招标人将依据招标公告中明确的筛选条件,即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明列的不合格单位名单)等,符合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不符合条件则不发售招标文件。

1.4.5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1.5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应采用中文,若出现必须采用其他文字的情况,应同时以中文表述,当两种文字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所述含义为准。

1.6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投标费用

1.7.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除招标人对未中标人按本文件规定补偿外,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7.2中标人的设计方案,招标人不予设计补偿。

1.7.3未中标人的设计补偿,详见前附表第23项。为了保证投标质量,若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投标设计方案被评标委员会确认严重偏离设计任务数要求,可适当降低补偿或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评委会确定。

1.7.4补偿金以人民币支付,所获补偿金可能发生的任何税金由投标人自理。

1.8踏勘现场

1.8.1招标人将按照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及周围环境。以便投标人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8.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的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可供投标人参考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概不负责。

1.8.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现场踏勘过程中,投标人代表应承担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1.9投标预备会

1.9.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内容,作为补充招标文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10投标设计专利权说明

1.10.1投标设计方案的设计构思和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1.10.2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设计中标方案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1.10.3招标人在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若在事先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了使用费后,可以部分采用该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设计方案,该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方案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该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二.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组成

2.1.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修改和澄清,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1.2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格式附件及基础资料)

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异议

2.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在提问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修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将于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获取书面澄清时间前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2.2.3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补充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文件为准;当补充文件之间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4为确保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进行研究,补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补充文件中予以明确。

2.2.5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包括:设计文本、勘察文本、电子版文件】二部分组成。

商务标书包括但不限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1)投标函;

(2)投标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5)投标报价汇总表;

(6)设计费报价明细表;

(7)测量费报价明细表(格式自定);

(8)项目设计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9)项目勘察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10)拟投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汇总表;

(11)拟投入勘察、设计各专业负责人简历表;

(12)企业类似工程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13)设计及勘察进度、质量保证及优质服务措施;

技术标书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文本应包括:

1、设计文本应包括

(1)编制依据及范围

(2)设计总体方案说明

(3)工程建设条件、现状评价及规划

(4)工程总体方案

①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论证;

②项目特点;

③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

(5)主要工程:以招标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所有工程内容为准。

(6)施工方案论证

(7)投资估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格式自定)

①编制说明;

②主要工程数量及技术经济指标;

③投资估算汇总表;

(8)难点及工程风险分析

①针对工程现状,提出工程难点及解决之方案;

②设计方案必须对工程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可能发生的灾难性事故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预警、应对处理措施。

(9)设计周期:列出设计周期(日历天)。

(10)其它(投标人认为以上不包括的内容,自行在此部分添加)。

(11)设计图纸。

2、勘察文本应包括:

(1)综合说明;

(2)工程勘察(测量)工作量的布置;

(3)工程勘察(测量)报告书拟定内容和提交的主要图表;

(4)工程勘察(测量)方案的质量保证与施工组织措施;

(5)工程勘察(测量)进度计划;

(6)服务与承诺;

(7)工程勘察(测量)费预算;

(8)收集资料附图表;

(9)投标书附图表。

3、技术标书为明标,采用A3文本。

3.1.1电子版文件等要求提交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

3.1.2投标文件中技术标书若为暗标,不得采用图签具名或带有单位、人员、业绩等任何可辩识名称、标志、标记。

3.1.3技术标书设计说明部分尽量采用双面印制,设计效果图数量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效果图相关规定要求编制,投标人不得增加数量。

3.1.4投标文件编制深度:总体达到方案设计编制深度。

3.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2.1投标文件的份数见前附表第10项。

3.2.2投标文件商务标书部分的投标函和投标承诺书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章,投标函还须加盖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注册章。

3.3投标报价

3.3.1 投标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勘察、设计等为本工程服务的所有相关业务的费用。

3.3.2 本次投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的规定。投标报价参考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等规定标准计取。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参考收费标准自行计取工程的设计、勘察费用,同时列明收费依据、计算公式、相应系数、具体金额及下浮率。

报价包括:工程建设范围内施工图设计(含施工招标技术要求)以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需单独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相关专项设计的设计费;为完成本项目设计而进行的所有必要的检测、咨询、评估、论证及调查费用(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一.总则的1.2招标范围);配合各阶段的报批、评审、招标工作、以及施工阶段(包括调试运行直至竣工验收)的现场配合(含电子竣工图确认工作)和服务工作、按招标人要求开展BIM及科研工作的费用。本工程建设范围内勘察费(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一.总则的1.2招标范围),以及能预见的因场地问题引起的多次进场的费用、参加中间验收、竣工验收以及施工现场后续服务等费用。相关专项费用均包含在设计费或勘察费报价中。

3.3.3 由中标人支付的所有税费,均应包括在其提交的投标报价之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3.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中标后按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及有关审定部门的意见修改、优化设计方案所需的费用,招标人不另外单独支付。

3.3.5 报价货币采用人民币,单位为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如果单价金额与总价金额有出入,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若数据的文字大写与数字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为准

3.4投标有效期

3.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前,须交纳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3.5.2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拒绝延长的,自拒绝延长之日起5日内,由招标人出具证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5.3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或提供虚假、无效票函的,评标委员会应视其为不响应招标而被拒绝,否决其投标。

3.5.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5.5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四.投标

4.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志

4.1.1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展示图板(如有)、电子版文件(如有)分别包装、密封,于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包装正面注明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展示图板、电子版文件字样。(如根据1.1.3采用设计单位招标的,设计方案内容不作要求)

4.1.2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截止日期

4.2.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提交到指定地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到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2投标时间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五.开标

5.1开标

5.1.1本招标工程的招标人将按照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

5.1.2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参与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要求: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必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要求。

5.1.3开标会必须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1)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核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情况表)及相应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应检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3)按投标后到先开的顺序当众拆封投标文件。

(4)每个投标人在开标会结束时,校对本单位开标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5)技术标采用暗标投标的,开标后,应立即对投标文件进行保密处理,标书编号作为机密件妥善保管。

5.1.4无效标拒收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标招标人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密封的;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

5.1.5投标人对开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答复,并将异议和答复的内容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署确认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六.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6.1.2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以项目所对应的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合理分配各专业专家比例。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以及退休或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

(2)招标人或者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退休或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的除外;

(3)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4)持有投标人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少量股份者除外;

(5)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项目审批、主管和审计部门与该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

(7)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1.4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对投标人提交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审和比较。

6.1.5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是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1.6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3)招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1.7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项。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定标、中标及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开标记录;

(3)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4)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5)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

7.2招标人定标

7.2.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第23项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7.2.2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内容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将确定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招标人将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7.2.3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3中标结果公告

7.3.1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下: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

(3)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成员。

7.4中标通知书

7.4.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7.4.2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设计任务转包。对个别特殊专业项目,需要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在分包前经招标人同意。接受分包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7.5.4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中标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才能更换。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设计负责人。

八.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少于3人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九.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监督

本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监督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异议

9.6.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记录。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9.6.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答复形式可包括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

9.6.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9.7投诉

9.7.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名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7.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9.6.1项、第9.6.2项、第9.6.3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前项规定的期限内。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2 11:32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