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 内 容
1 招标工作内容:{项目名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 合同名称:{项目名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4 投标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投标有效期}天(日历天)
5 书面提问截止日期:{书面提问截止时间}前
6 招标答疑会:不召开
7 投标文件:正本{正本份数}份、副本{副本份数}份,全套电子文件{全套电子文件份数}份。
8 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9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10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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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词语意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1.1“招标人”指{招标人};

1.1.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且符合本须知第1.4款要求的当事人;

1.1.3“招标代理”指{招标代理};

1.1.4“中标人”指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

1.1.5“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本文件、附件、资料及本文件的补充文件;

1.1.6“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2 工程范围及概况

{项目概况}

本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安工程费暂定为{建安工程费(万元)}万元。

1.3 招标范围及工作要求

1.3.1招标范围: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及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沪建交【2013】312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313号)、《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4号),完成xx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地道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建(构)筑工程、基坑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审查工作。

1.3.2审查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2)是否符合工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原则)批复要求,交通组织是否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3)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基坑围护结构的安全性及稳定性;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6)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落实情况;

(7)对基坑工程的安全性、专项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1.3.3审查要求:

(1)审查人员必须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在相关的审查文件上签字,不得由他人代替。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程的原始记录、审查意见书、合格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在上述资料中的签字应当一致。

(2)市政基础设施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基坑工程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满足建设单位关于审图的进度要求。

(3)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A、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分别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留存。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报市审查中心。

B、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书面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将图纸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职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市审查中心。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上报审查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审查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凭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到审查部门受理窗口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6)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8)审查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定期参与设计专题会,反馈施工图纸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确保施工图审查意见的落实。

1.4 投标人基本条件

1.4.1 住建委网站公布的2020-2021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公示名单内(具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坑工程、房屋建筑审查资格)的单位。

1.4.2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单位。。

1.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4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4.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1.5 投标委托

1.5.1投标及开标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受托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后)。

1.6 投标费用

1.6.1不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2.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并对自身的理解负责。如果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导致投标无效或瑕疵,其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有权拒绝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提出,招标代理将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以书面形式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复后应书面形式回复确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2.3.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2.3.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使用的文字

3.1.1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

3.2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详见格式1);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如有)(详见格式3);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格式4);

(4)投标报价明细表(详见格式2);

(5)投标人的人员配备及执行本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方案;

(7)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

(8)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营业执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一类机构)认定书等;

(9)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3.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3.3.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资料的要求,如实填写。

3.3.2投标文件应按照A4幅面进行装订,装订须采用胶装的形式,严禁采用打孔塑料拉条及其他形式装订。

3.3.3投标文件应按照顺序逐页编制页码。

3.3.4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规定的所有资料。否则,其投标文件可能因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拒绝。

3.4 投标报价

3.4.1投标人可参考《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费〔2011〕007号)规定收费标准。

3.4.2本标段的最高限价为{最高投标限价(万元)}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投标以暂定建安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万元)}万元作为计费额报价,并填报投标下浮率。

3.4.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最终按批复概算(含工程竣工前获得批复的调整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及投标报价水平重新计算确定后包干。

3.5 投标保证金

3.5.1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6 投标有效期

3.6.1自开标日起{投标有效期}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7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3.7.1投标人按本须知编制1份“正本”和4份“副本”的投标文件,附电子的投标文件1套。“正本”包括投标人编写的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的全部内容、表式和资料,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复印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7.2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书写或打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

3.7.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投标文件正本应在投标文件封面、投标文件内要求的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起封装在一个包封中,包封密封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在外包封上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投标文件、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

4.2 投标截止时间

4.2.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到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地点。

4.2.2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此情形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期的约束。

4.2.3招标人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招标项目名称和投标人名称,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4.3.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人或邮电到达日戳时间为准。

4.3.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5.开标与评标

5.1 开标

5.1.1招标代理按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招标人代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准时参加。

5.1.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5.1.3开标时先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标志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投标文件。

5.1.4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能在投标截止前出示其身份证的;

(3)投标文件的封套上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标记、密封、盖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位置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的。

(5)投标人代表不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详见附件一)的。

5.2 评标委员会

5.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5.2.2评标委员会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活动,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5.2.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关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3 评标内容的保密

5.3.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5.3.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5.3.3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5.3.4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人解释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5.4 投标文件的澄清

5.4.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修正。

5.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该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5.4.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5.5.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如评标委员会根据审查确定投标人无能力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其投标将被拒绝。

6.授予合同

6.1 中标人的确认

6.1.1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评标,根据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

6.1.2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中标候选人,同时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人的中标。

6.2 合同授予标准

6.2.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中标人。

6.2.2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人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签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3 中标通知书

6.3.1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约定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6.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3.3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6.4 合同的签订

6.4.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6.4.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依据。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2 10:48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