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人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 3 人的;

(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 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规模的;

(4) 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5) 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8.2 不再招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人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1 15:33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