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勘察设计合并招标评标委员会由 7 人以上单数组成,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不少于 9 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1.2 评标委员会将推选出 1 名评委为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主持评审工作和 1 名评标报告起草人负责起草评标报告。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4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1.5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保密。

6.1.6 投标人须在评标委员会发出澄清要求后60分钟内进行澄清。其中,因响应性否决条款拟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先向该投标人进行评标澄清,如澄清后确认为应否决或投标人不响应澄清的,则否决该投标人。评标澄清涉及技术内容的,参与评标澄清的投标人代表应当为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涉及商务报价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投标授权的委托人。

6.1.7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1)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 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3) 投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1 15:32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