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内容及要求

1、{项目名称}通信管线及设施搬迁工程{标段名称}招标范围及承包方式:

1.1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

1.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的范围为:{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范围内影响工程施工的通信管线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立杆(电力、电信、非电信)上的架空线缆及附属设施;

(2)立杆(电信、非电信);

(3)地下管道(信息、电信、非电信运营商自建)内的通信线缆及附属设施;

(4)通信管道(电信、非电信运营商自建管道);

(5)探头及其通信、电源线缆;交接箱及其通信、电源线缆;

(6)割接、阻断而引起的相关工作内容。

招标范围不包括(信息管线公司、电力公司自有的管道、光电缆及其附属设施,高速公路专用管道、光电缆及其附属设施)。

投标人需负责上述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通信管线及设施的搬迁,包括与拟搬迁管线权属单位和路政、铁路、交通管理、河道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及移交接收工作。

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对工程范围内相应搬迁线路及设施局部采用保护方式的,中标人需配合招标人协调权属单位参与方案讨论并达成招标人的需求。

1.3管线搬迁方案:

一次性搬迁到位:原则上一次性搬迁到永久性位置,敷设形式按搬迁前的原敷设形式考虑(除工程量清单有特殊注明外)。如需临时搬迁由招标人另行签发指令,临时搬迁敷设形式如未作说明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但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并确保安全。

1.4 工程承包方式:

本次招标范围内搬迁工作的实施,直至验收接管、交付使用,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和包安全的方式进行施工。

中标人严禁转包,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另行选择施工单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同时中标人将被列入企业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如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中标人无法实施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时,招标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及可能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

2、工程付款时间及方式(详见合同相关条款)。

3、工程造价编制与报价要求

3.1编制依据和要求

(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管线排摸示意图、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资料、工程量清单(上述资料仅作参考,不作为索赔依据),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进行综合单价报价,继而得出该部分的投标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提供给投标人参考的资料,投标人须结合资料和数据进行现场排摸和调查,取得更加确切的数据。投标人根据现场排摸和调查的工程量(包括线缆的芯数、现状敷设形式、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附件10-1工程量清单”进行比较,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附件11-1工程量确认函”。由于排摸和调查不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3.2报价要求

(1)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参考现行《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信息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信息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通信建设工程定额相关内容调整的说明》及公司自身情况进行综合单价报价。

(2)线路搬迁:光缆按芯数规格以2公里/根为单位、电缆按对数以米为单位进行综合单价报价;军缆割接阻断费以次为单位,不以清单中军缆根数为依据。

(3)管道搬迁:按管道类型和规格以沟·米为单位进行综合单价报价,工程量按井与井之间的平面直线距离计取,报价中应包含沟槽开挖、管道敷设、包封、手井、工作井、沟槽回填(道路段回填至路面结构层底标高,非道路段回填至原地面标高)等费用。

(4)设备搬迁:涉及通信权属单位的相关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探头及其通信、电源线缆;交接箱及其通信、电源线缆;专用立杆<加高加强杆>;手井等)的搬迁费用不单独列项,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相关光缆的综合单价或投标总价中。

(5)综合单价中应包括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管理、利润、规费、增值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线保护费、竣工资料编制费、保险费(工程一切险免赔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免赔额为2万元,由招标人另行办理,不包含在本次合同价中,除此之外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中标人承担)、管线工程施工措施费、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勘测保护或赔偿、障碍物清除、搬迁方案编制、按规定必须经过评审的施工方案审定费、管线权属单位可能提出的运营停机(赔偿)费、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及移交接收工作、验收接管、缺陷修复、交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因公共卫生事件增加的防疫费用也包括在综合单价中。

(6)管线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引起的工程用地范围及由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借地范围内的占路掘路、交通组织方案审批等手续由中标人负责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报价内;上述范围内涉及的掘路(路面)修复、施工围挡、交通组织及所有管线涉及的余方外运不包含在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由招标人另行委托实施。

工程用地范围及由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借地范围外的占路掘路、交通组织方案审批、占(借)地等手续由中标人负责办理,占(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搬迁或赔补偿、掘路(路面)修复、施工围挡、交通组织等工作所涉及的费用,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实施并予以结算。

(7)投标报价中需综合考虑截止收到中标通知书前,施工现场发生新增管线的可能性及相关费用。

(8)投标人需在本工程量清单后附详细的综合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格式应采用相应定额完整的单价分析表式(单价分析表组成详见附件10-2,规格、型号相同的清单子目报价必须一致,报价一致的单价仅需提供一次单价分析表)。

3.3费用结算原则如下:

(1)所有搬迁管线须取得权属单位出具的书面接收及工程量确认证明方可结算。

(2)中标后新增管线:投标人中标(即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立即负责对本标段范围内的工程现场进行看管和保护,看管过程中一旦发现通信的相关单位实施新增管线,应在该管线实施完成前予以阻止并书面通知招标人(须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明资料),并组织相关管道与线缆的权属单位与招标人进行专题会议,形成书面文件。除招标人收到以上通知后与相关权属单位协调未果而新增的管线外,施工过程中任何以发现新增管线等为由,要求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招标人将不予考虑。

(3)中标后根据招标人书面指令,管线搬迁方案与本章“管线搬迁方案”发生变化的,增加或减少部分的搬迁工程数量按实调整。

(4)中标后因主体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搬迁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的搬迁工程数量按实调整。

(5)所搬迁的线缆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清单有相同规格、型号的,均按投标综合单价计算增减费用;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清单中无相同规格、型号的,按投标报价水平核算费用。

(6)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实施的工程用地范围及由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借地范围外的占(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搬迁或赔补偿、掘路(路面)修复、施工围挡、交通组织等工作所涉及的费用。

(7)管道工程量按实结算。

(8)除上述(2)(3)(4)(6)(7)情况外,结算时超出招标清单规格、数量范围的工程量及相关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3.4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一切可能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投标人中标(即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施工周期长、因工作面不连续而多次进出场、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探明管线及设施、发现权属单位新增管线及设施(未经招标人确认)等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或延长工期,对此招标人将不作任何考虑。

3.5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报价中,不应计取预备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建设用地及综合赔补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运营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等费用。

3.6其它要求:

(1)企业、小区门口的余土应及时清理,开挖后的沟槽应及时铺设钢板并满足上海市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周边居民和车辆的正常通行。管线搬迁施工之前,须向其他管线权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如在施工过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赔偿等事宜。

(2)管道施工满足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技术规范,沟槽回填之前联系第三方跟踪单位进行跟踪测量,根据工程进度提供阶段性测量报告(包括纸质和电子资料),没有进行跟踪测量,擅自进行回填施工者,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方跟踪测量单位由中标人自行委托,费用列入综合单价。

(3)管线搬迁施工布署须服从招标人的统一安排,主管道排管完成配合排管单位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4)中标人的临时设施、施工和生活接水接电及使用费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应综合考虑在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或投标总价中。

(5)招标工作结束后,中标人应及时到管线权属单位处办理相关手续。

4、工期要求

4.1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日历天)}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为{计划竣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指令为准。中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关于工期的服务承诺,并不低于如下要求:接到招标人通知后2周内进场,各阶段各自相应线缆敷设与割接的绝对工期不得超过30天(或招标人书面指令要求的时间);过程中中标人应服从招标人的工期时间安排,投入相应施工要素资源,如因中标人原因对招标人排定的时间延期的,中标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如因中标人原因延期,须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需赔偿招标人本工程经审价的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二;如遇中标人质量不合格或经营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停工、误工、不得延长工期。

5、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中标后应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完善,报招标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5.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如达不到行业规范的质量标准,应予返修,直到达到要求为止,返修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工期延误均由中标人负责。

5.2安全文明施工

5.2.1本工程在施工期内所有安全、治安保卫、消防、环保、市容、保洁、卫生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的费用等,均由中标人负责。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项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体系,落实具体的措施、方法,并服从招标人和土建总包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5.2.2杜绝各类恶性事故和伤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管线事故。

5.2.3中标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招标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备案。

5.2.4深入开展“加强管理塑造形象、深化达标创建文明”活动,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施工期间为确保施工区域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交通正常通行,必须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明确文明施工及交通组织具体措施;深化环境保护意识教育,严格执行政府有关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和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施工现场要求100%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5.3为保障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均应按照沪建市管(2019)24号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工资必须严格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5.4 中标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上海市及招标人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定,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优质、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的建设。中标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且招标人保留扣罚及缓付工程款的权利。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须满足招标人制定的管线搬迁管理办法的要求。

5.5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应根据上述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招标人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果由于中标人管理不力,造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方面的事故或事件,或发生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则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支付招标人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减相应款项。

5.6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与相邻工程、相关单位的配合协调,应对周边管线、建(构)筑物做好加固保护措施和施工监测。

6、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工作要求

6.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需为投标人自有人员,投标时须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

6.2项目负责人在本工程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90%。

6.3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改,须经招标人的书面批准。

7、中标人在工程结算时必须提供权属单位的书面接收证明,以及招标人要求的结算资料,否则不予结算。

8、履约保函: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一份由招标人认可银行出具的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8-1),保函期限至招标项目管线全部搬迁完毕且管线权属单位接管后止。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名单详见附件8-2。

9、投标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将被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城投公路集团所属项目的投标。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履约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1 11:24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