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 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己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己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己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己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万元)}万元。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说明}。

2.9 各投标人应自行认真踏勘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交通道路、环境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考虑本项目所有在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费用,投标人应一律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中作相应的报价。

2.10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除考虑基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外,还应考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运输、原有设施的拆除、清理外运费用。模板费用综合考虑为工程量清单子目内容。

3.计日工说明

3.1 总则

(1)本说明应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7 款一并理解。

(2)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3)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本单价或租价适用于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计日工的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入评标价。

(4)计日工不调价。

3.2 计日工劳务

(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的工作算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劳务单价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 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b. 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于架、临时设施费,于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3 计日工材料

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上述 3.2 款己计入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的支付,此费用按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1)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2)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3)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3.4 计日工施工机械

(1)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表”中的租价计算。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4.其他说明

4.1工程量清单主要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4.2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报价。

4.3 投标报价可参照定额依据如下:

(1)招标人提供的设施量清单、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答疑会纪要、施工现场条件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2)《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18》

(3)可参照套用相关定额(各款定额仅供参考)

a、《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

b、《上海市公路养护定额2010》。

(4)各款专业施工、维修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5)工、料、机报价按截止开标日最近一期发布的各专业信息价计入,并在投标报价说明中明确

(6)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

4.4编制依据

(1)招标文件

(2)工程量清单

(3)施工图纸

4.5如果工程实施期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变更工作的性质,则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如下:

a、投标报价中有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按相同子目综合单价计取;

b、投标报价中有相近子目的综合单价,按相近子目投标文件综合单价编制原则编制综合单价,报发包人批准;

c、合同文件综合单价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送甲方审核,套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18》(定额中没有的子目套用《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按现行费率,工料机单价执行实施期间的上海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综合单价下浮(招标限价-投标报价)/招标限价+8%确定。

d、若经发包人审定的实际完成数量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10%以上的,超出10%以外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由乙方提出,送甲方审核,按现行定额,费率,工料机单价执行开工当月的上海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综合单价下浮(招标限价-投标报价)/招标限价+8%确定。

4.6对于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方面的算术差错,按不利于中标人原则进行修正。

4.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子目数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所有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4.8投标人需在本工程量清单后附详细的综合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格式参照采用工程量清单表5.5或公路定额08-2表-分项工程预算表执行。

4.9本工程报价包含规费、税金(增值税),税金(增值税)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

4.10 社会保险费参照沪建标定联【2019】317号文“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报价。按沪建建管[2017]89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执行,社会保险费计入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险费”项目内,以该项投标金额为上限按实结算。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内不再包含“社会保险费”。

4.11规费、税金依据《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沪建市管(2019)19号文的要求执行。本工程增值税税率按9%计取。

4.12 “100章总则工程量清单”报价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予调整:

(1)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支付相关费用,列入100章保险费(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子目内;除此之外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计入相应单价中,不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

(2)竣工文件:包括工程项目档案编制、声像档案编制等费用。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承担相应费用。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承包人负责整理编制从项目启动前期研究直至竣工验收完成阶段的所有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并完成立卷归档工作;提交给发包人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应为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并提交电子版档案2套,以及协助招标人完成项目档案汇编工作。该项报价可参照相关部门的最新文件规定。且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在二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否则按结算项目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3)安全生产费: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25号令)、《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1.5%;该项费用中还应包含根据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范》3.0.5 款所涉及费用。

(4)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需满足发包人制定的《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合订本)要求。

(5)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临时道路的修建须满足发包人制定的《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合订本)要求。

(6)工程范围内的公用管线搬迁、保护及加固措施费:各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管线资料以及自行现场调查的现场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保护的方案和措施,详细内容见合同专用条款,其费用计入第100章内,方案需满足永久结构的需要,并得到产权单位的认可。若实施中保护方案发生变化,费用不作调整。

(7)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监测及保护费: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对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监测及保护产生的费用,并列入100章内,中标后包干使用。

(8)与本工程相邻(或相关)的已完工或正在进行的工程及临时工程的保护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与本工程相邻(或相关)的已完工或正进行的工程及临时工程的保护费用。如对路面结构、混凝土基座、栏杆、灯杆、绿化、监控系统、临时道路和桥梁等的保护,并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具体保护措施加以叙述,其中包括可能发生的赔偿费用,相关费用列入100章,包干使用。

(9)施工审批手续办理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施工审批手续,规范组织现场施工以满足施工审批手续办结批文中各项具体要求,其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列支付。

(10)交通维护工程及配合费用:

除招标文件另有明确由招标人负责实施外,均由中标人负责实施;投标人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充分考虑交通组织的复杂性,编制可实施交通施工组织方案;中标后,投标人编制的方案需通过交警等部门的审批,但因投标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不做调整;中标人在实施交通翻交前,应至交警、路政等管理部门办妥有关手续。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对既有社会道路进行交通翻交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翻交道路、占路施工等临时交通设施:交通维护设施及标志标牌、安全维护设施、标志标线、水泥隔离墩、水马、内外场标志牌(工程级面板,钻石级字)、信号灯、夜间照明、牵引配合等设置费用及交通配合费用等),并将该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中标后包干使用。

(11)接管养护:

如因工程建设需要涉及对既有道路、排水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的接管养护,应在开工前主动至相关范围内道路、排水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的管理部门沟通办理养护接管手续,并签订接管养护合同。中标人在办理接管养护手续过程中,如需招标人配合,应及时主动向发包人提出,同时中标人应结合现场仔细核对拟接管范围内道路、排水及附属设施的位置、数量及完好情况,及时取得接管前完整的现场照片、测量、检测等资料,并获得原设施管理部门的认可。接管后的养护过程中,由中标人根据接管养护合同中相关约定负责对接管养护的设施实施全面照管,并承担照管不到位而引起的所有意外事项的责任。如承包人未办理接管养护手续即在相关区域组织施工,由此引起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相关接管养护手续,无论是以招标人名义,还是以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名义,或中标人自行向相关范围内设施的管理单位办结,接管养护及移交的最终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充分估计并在投标报价中包含相关既有道路、排水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接管后养护维修及移交等费用,其费用在投标总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列支付。

(12)既有设施的拆除、临搬、恢复

各投标人应在取得权属人同意后,将为实施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既有设施的拆除、临搬、恢复的相关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本项中,中标后包干使用。

(13)承包人应按国家、上海市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疫情常态防控的相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并列入100章防疫措施费子目内,中标后包干使用。

(14)其它

投标人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施工经验,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属于第100章总则当中的项目),可自行编制项目及对应报价,增加的项目列入第100章总则的“其它”项中。

4.13本工程试验检测

(1)本工程试验和检验项目根据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相关规范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委托,包括但不限于试件(样)制作、提供等,承包人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所涉及的费用均应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体现,此部分费用发包人将不再另列支付。

(2)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而产生的试验检测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4生产和生活临时用地、用房、临时接水和接电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在100章中列出明细,包干使用。投标人应遵守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在使用上述设施前,必须自行办理好各种相关手续和证照,包括环保方面的手续。

4.15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场外等级公路(市政道路)与场内道路之间的连接以满足工程运输,如果新建临时道路则必须满足发包人有关临时设施标准化的相关要求。如果利用现有道路和桥涵,则在使用期间必须进行修整、加宽、加固及养护等与此相关的一切工作,工程结束时,承包人应对该道路进行修整,直至得到该道路所有者及有关部门的认可为止。上述工作涉及到的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相关子目中以总额报价,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若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履行以上责任,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履行相关责任,发生的费用按实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同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施工车辆通行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另列支付。

4.16 投标人在技术标中体现的施工方案要求及技术措施等所涉及的费用均应在商务标各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体现,此部分费用发包人将不再另列支付。

4.17本工程量清单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列项。其中工程量清单子目的相关项目特征详见招标图纸,工程内容含招标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4.18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4.19投标人需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自行考虑施工现场现有的渣土及建筑垃圾等障碍物,此项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报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4.20承包人必须按沪交建[2018]1069号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及沪薪联办(20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的要求,规范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4.21分部分项清单报价说明:

(1)投标人应将本工程中所有涉及的施工支架、脚手架、工作平台(含平台机械、移动平台等所有相关内容)及所有相关的工作(包括地基处理、支架预压等)的相关费用列入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中,不另列计费。

(2)投标人应将本工程中所有涉及的土方开挖回填、余方弃置等的相关费用列入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中,不另列计费。

(3)“403-4-b桥面铺装钢筋网”子目数量包含连续缝钢筋,报价综合考虑。

(4)“417-2-b换梁新建80型型钢伸缩缝”包含切缝、钢筋制安、伸缩缝制作安装、钢纤维抗渗快硬混凝土等全部工作内容,报综合考虑;

(5)“423-1-b新建桥面连续缝”包含清缝、填充泡沫板、防水砂浆找平、铺橡胶板、切缝嵌缝、铺防裂贴等全部相关工作内容,报综合考虑;

(6)防撞墙预埋钢筋计入“403-4-c防撞墙钢筋”子目,伸缩缝预埋钢筋计入“417-2-b换梁新建80型型钢伸缩缝”子目。

5.工程量清单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1 10:08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