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1) 2.1.1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a.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标段名称、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1.1(2) 投标文件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1.1(3) a.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1条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3.1条要求的投标有效期;
b.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递交方式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1条的要求。
2.1.1(4)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2.1.1(5)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1.1(6)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1.1(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2.1.1(8)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1.1(9) a.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1.2(1) 2.1.2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表格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信息进行评审。)
2.1.2(2)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2.1.2(3)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2.1.2(4)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2.1.2(5)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的规定;
2.1.2(6)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2(7)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评委会员会评审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分值下限 评审因素分值上限 评审因素细分项 细分项分值下限 细分项分值上限 评分标准
2.2.2(1) 施工组织设计 43 70 对本工程的特点、重点与难点的的认识是否充分、是否有针对性措施 7 12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7~12分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制度、措施是否配套 4 6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4~6分
进度安排与人员、机械设备投入是否匹配,工期能否保证 4 6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4~6分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方案是否可行 4 6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4~6分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是否可行 18 30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18~30分
施工过程中的交通组织措施 6 10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6~10分
2.2.2(2) 主要人员 12 20 拟投入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12 20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12~20分
2.2.2(3) 其它因素 0 6 企业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0 6 近年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每有1项得3分,最高得6分;
0 4 财务能力 0 4 (1)近3年财务均无亏损的得4分; (2)近3年有2年财务无亏损的得2分; (3)近3年只有1年财务无亏损的得1分;

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3名(数量不小于3名,最高不超过5名)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进入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1) 2.1.1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a.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b.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1.1(2) 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1.1(3)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1.1(4) 本项目不得提交调价函。
2.1.1(5) 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包括暂估价或暂列金额)、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2.1.1(6)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25号令)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1.5%。

4、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5、评标结果

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2名(1-3名)中标候选人。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l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70分;

(2)主要人员:20分;

(3)其他评分因素:10分。

2.2.2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l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www.shcpe.cn)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报价公布。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方式则本条不适用)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第一个信封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zjw.sh.gov.cn)等省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投标人的相关资格、资质、业绩等信息进行核实(其中业绩可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上述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或未提供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技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2名(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1 10:07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