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招标人} 地 址:{招标人地址} 联系人:{招标人联系人} 电 话:{招标人联系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招标代理地址} 联 系 人:{招标代理联系人} 电 话:{招标代理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招标代理电子邮箱}
1.1.4 招标标段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1.1.5 标段建设地点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经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1.3.2 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计划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计划交工日期} (实际开竣工日期以招标人发出的指令为准)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优良
1.3.4 安全目标 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5 其他要求: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见附录6;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投标人不得发生投标人须知1.4.3条规定的情况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投标人不得发生投标人须知1.4.4条规定的情况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将问题以word和pdf形式发至,邮箱:
截止时间:{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2.2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采用书面答复,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领取。
2.2.2 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澄清或者招标文件修改 领取时间:{领取招标文件澄清时间}
3.1.1 投标文件开启方式 ☑双信封 ⬜单信封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3.2.3 报价方式 ☑单价 ⬜总价
3.2.8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万元)}万元(其中含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万元)}万元、材料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万元)}万元,设备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万元)}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万元)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的报价需与施工组织设计里的施工方案相一致。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25号令)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1.5%。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金额(万元)}万元;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投标人自主选择以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得小于投标有效期。 (1)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招标人指定账户:{招标人指定账户} (2)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备查。 ☑不要求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年份要求:{近年财务状况的起始年份}年至{近年财务状况的结束年份}年
3.5.3 近年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类似项目是指:{类似项目定义} 时间:{近年完成类似项目开始时间}至 {近年完成类似项目结束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或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资格审查资料中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其中类似项目应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如上述3个网站上内容无法体现相关业绩的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8 投标文件份数及包封 本工程投标文件由技术及商务标、报价标二部分组成。投标文件技术及商务标、报价标均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人必须将技术及商务标、报价标分别装订成册,并且分别包装。另提供技术及商务标、报价标电子版各一份,分别包装。最终提交投标文件技术及商务标、技术及商务标电子文件、报价标、报价标电子文件共4个包封。
4.2.1 投标截止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4.2.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4.2.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采用二阶段评标法 第一阶段技术及商务标开标时间:**{第一阶段技术及商务标开标时间}** 第二阶段报价标开标时间:**{第二阶段报价标开标时间}**(未进入报价标评审的的投标人的报价标将原封退还) 开标地点:{开标地点}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3.1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2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 公示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公示期限:3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7.7.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需为发包人认可的银行(详见合同附件)。 ☑不要求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资质。

注:具体资质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财务要求}

注: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业绩要求}

注:具体业绩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要求。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1、类似项目定义为:{类似项目定义}

2、评标时将通过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zjw.sh.gov.cn等省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投标人所提供的类似项目的业绩进行查询。如上述3个网站上内容无法体现相关业绩的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信誉要求}

注: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人 {项目负责人资格}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 他项目上任职);提供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备注:

1、对项目经理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2、项目经理需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须提供社保证明),且不得同时承担其余项目。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总工程师 1 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类似工程工作经历;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本表仅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公路养护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本表仅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公路养护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投标交易场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l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被省级及以上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在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 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应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二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 如在合同签订后决定分包的,需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征得其同意后才可进行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1.11.3 养护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技术规范;

(8)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 ,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所示截止时间前,以书面(传真、邮件等)形式将问题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在不迟于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此书面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将以补充文件形式送给所有的投标人。必要时应当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须由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技术及商务标,第二部分为报价标。

3.1.1 投标文件技术及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公函

第一节 投标承诺书

第二节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第三节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四节 投标保证金

第五节 联合体协议格式

第二章 商务标

第一节 项目管理机构

第二节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第三节 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

(七)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八)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九)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十)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第三章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节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第二节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

第三节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四节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五节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六节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七节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八节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节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节 附表

第四章 附件

3.1.2投标文件报价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章 报价部分

第一节 投标函(报价部分)

第二节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第三节 合同用款估算表

说明:采用双信封的项目第一阶段开启第一章至第四章的内容,第二阶段开启第五章的内容。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编入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提交。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人自主选择以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参考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备查。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不小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各类证照扫描件均指彩色扫描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 、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投标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应是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e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上述3个网站上内容无法体现相关业绩的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3.5.4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经理身份证、执业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上述3个网站上内容无法体现相关业绩的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3.5.5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描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6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8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技术复杂项目)不允许更换。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 投标文件的制作

3.8.1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本工程投标文件由技术及商务标、报价标二部分组成。投标文件技术及商务标、报价标均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人必须将技术及商务标、报价标分别装订成册,并且分别包装。另提供技术及商务标、报价标电子版各一份,分别包装。投标文件封面必须注明本工程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投标文件封口应加盖密封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所有投标文件必须采用A4纸张,内页主体字采用宋体、小四号、字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无页码限制。不得用硬封面装订。

(2)投标文件均应使用擦不去、不褪色的墨水清楚地双面打印,并由投标人正式授权递交投标文件的一人或几人签署确认。授权证明应以书面委托方式出具,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正式签署并附在投标文件后。

(3)完整的投标文件不应有其他版本,不得在行间写字或有删改。

3.8.2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于信封中,并在信封骑缝处加盖单位章。

(2)技术及商务标信封应详细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技术及商务标), 在(填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开封。技术及商务标电子文件信封同本条要求,并注明电子文件。

(3)报价标信封应详细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报价标), 在(填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规定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开封。报价标电子文件信封同本条要求,并注明电子文件。

3.8.3 如信封上未按规定标出,招标人将不承担将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任何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标书,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者。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

4.1.3招标人可以酌情延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招标人对延迟的通知,应通过书面形式以本须知规定的修改形式,至少提前15日,发给所有投标人。该期限的变化不应影响招标书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4.1.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1.5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或撤回的通知,须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交至招标人。

4.2.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备制、密封、标签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通过传真或电报拍发,但随后应发一份签字的确认书,确认书的邮戳日期,不能晚于投标截止期。

4.2.3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标书,除非招标人另外提出澄清要求。

5.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在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

5.2.2对4.2.1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5.2.3开标时,招标人将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及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完备性。

5.2.4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书

⑴ 未密封的标书;

⑵ 密封口未加盖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⑶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

⑷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⑸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⑹ 投送标书时,未按规定递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投标人未被选为中标候选人的原因(包括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3)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格和评分;

(4)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5)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6)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 ,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6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下: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3)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成员。

7.7 履约保证金

7.7.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符合上述要求。

7.7.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因故不能在30日内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应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7.8.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原中标决定。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7.8.3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提供履约保证金。

7.8.4若中标人未按上述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将合同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无其他候选时,则重新招标。

7.8.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6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4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不采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须知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11 10:07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