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详见招标公告;

1.2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

1.3投标人及项目人员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1.4招标人及招标方式

1.4.1招标人:{招标人}。

1.4.2本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1.5土地权属调查报告编制周期及主要工作内容

1.5.1编制周期:满足编制条件后,暂定{编制周期}天。

1.5.2编制的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

主要任务包括:

① 按照规划意图,结合地块周边道路红线及河道蓝线,核定项目用地范围、总面积和位置;

② 调查项目地块范围涉及到的地块权属证明文件。包括用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册等。并利用上述资料,核准被征用单位土地权属、性质及面积;

③ 根据地籍信息系统上的各类基础数据,结合现场土地利用情况、土地权证及用地批复上的法定用途确定具体的土地分类;

④ 调查项目周边地块用地审批范围,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其做接边处理;

⑤ 出具上海市地籍事务中心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及地籍图,以供招标人报送土地审批部门。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及各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但不得影响各项目整体的评估计划。

1.6技术标准

编制本工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及地籍图时,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条列、规定。

1.7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投标期间的一切费用,不管是否中标,招标人不承担投标人的一切投标费用。

1.8勘察现场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的环境进行考察。招标人对投标人根据勘察现场期间所获取资料和数据做出的理解、推论及结论不负责任。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须知;

(4)合同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评标办法。

除以上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放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对组成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全面阅读。若投标文件本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如有必要,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以答疑会的形式进行解释,答疑会的时间及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会议中的所有问题和答复,将以补充招标文件的形式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得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予以解答,但不说明其问题的来源,答复将以书面形式送交所有的投标人。

2.2.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应于招标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招标答疑会议。

2.2.4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2.3招标人的权利

2.3.1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的问题而做出的。

2.3.2投标人应诚实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报价,不允许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等违反招标公平性的行为,如招标人有证据表明投标人违反本规定,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

2.4招标文件的修改

2.4.1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将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发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补充文件一天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修改书。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4.2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为使投标人有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有权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

3、投标文件

3.1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来往信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3.2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3.2.1.1商务标:

(1)投标承诺函;

(2)投标函;

(3)投标报价表;

3.2.1.2技术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3)企业近三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4)参加本项目人员名单;

(5)参加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履历表;

(6)有关证明文件;

(7)技术方案;

(8)项目实施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9)进度计划安排、人员配置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3.2.2电子文件

所有投标文件内容均需提交U盘后密封包装,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份数为壹份。

3.3投标文件的形式与签署

3.3.1投标文件须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装订成册并分别封装,技术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报价的信息,否则将导致投标直接被否决。

3.3.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电子U盘(技术标)、电子U盘(商务标)分开包装,正本与副本不分开包装。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3.3.3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和“在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3.3.4投标文件应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若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投标文件需盖章和签字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若有涂改和行间插字处,应加盖公章。

3.4投标报价

3.4.1本项目以:“拔地钉桩费326元/桩;图纸费(1:500地籍图每幅30元、1:1000地籍图每幅45元、1:2000地籍图每幅60元)”作为标准收费,由投标单位自报下浮率,且下浮率必须大于等于0。

3.4.2投标价格应包括招标范围中全部费用及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一切应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报告编制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对报告进行修改、调整的费用,不同方案调整而导致编制多次报告而产生的费用,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的费用,交通费以及合同实施期间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等的变化风险。

3.4.3本次投标下浮率闭口包干,不作调整。若项目分段实施,则该报价亦分段支付。

3.4.4支付方式:详见合同。

3.5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6投标保证金

本招标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3.7.1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

3.7.2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然后把投标文件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须单独包装密封。

4.1.2投标文件书面文档、电子文档包封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及招标项目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密封包装的接缝处须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方为有效。在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4.1.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1.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符合本须知的要求。

4.2.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5、开标

5.1开标准备

5.1.1开标时(包括第二阶段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到达开标现场,并出具其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授权书。

开标前对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认证,并登记以示出席。本次招标的开标,技术标和商务标分时段启封。先启封技术标(包括技术标电子光盘),商务标(包括商务标电子光盘)启封时间在技术标评审完毕后进行。

5.1.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人无法提供在投标人处缴纳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5)开标时拒绝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

5.1.3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应准时出席,出席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备查,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代表出席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以确认其被授权。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6.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6.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2评标方法:二阶段评标法

6.3投标文件的澄清

6.3.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4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6.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等。

6.4.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详见评标办法。

6.4.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6.5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6.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6.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6.5.2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6.6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小组组长汇总详评合格的投标及评审意见,取经商务标评审后的投标下浮率由高到低排序前两名的投标单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下浮率相同时,按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高的在前,并形成书面评审报告。评标小组成员须在评分表、评审意见和书面评审报告上签字。

7、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7.1除本须知第6.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7.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授予合同

8.1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8.2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8.3合同签署

8.3.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8.3.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9、注意事项

9.1投标人必须承担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9.2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及其本人身份证。

9.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不得将本项目转包给他人承担。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05 16:20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