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详见招标公告;

1.2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

1.3 投标人及项目人员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1.4招标人及招标方式

1.4.1招标人: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4.2本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1.5技术标准

全部竣(交)工检测项目,对工程实体均应达到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检测及竣(交)工验收的要求。

1.6招标要求

竣(交)工检测工作是保证整个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质量抽检及相关技术活动可直接反映公路工程总体质量水平及各阶段工程质量问题的倾向,为了确保竣(交)工检测等相关技术活动的到位率,保证抽检检测频率、覆盖面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的及时性、独立性、规范性、科学性及权威性,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部长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 土建工程) JTG F80/1-2004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提出如下要求:

1.6.1总体要求

抽检检测及相关技术工作的到位率,要做到“五个到位”。即日常检测抽检频率到位,抽检覆盖面到位、抽检工作及时性到位、抽检资料数据规范性、权威性到位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到位。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准确性,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选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本工程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1.6.2竣(交)工验收检测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部长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工作实施办法》(沪建交[2013]656号)等相关规范、标准和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对本工程的质量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具体要求如下:对本工程的质量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具体抽查频率按竣(交)工检测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1.6.3增强服务意识,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1)检测单位要加强对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秉公办事,一丝不苟,任何检测人员对于报验工作应及时给予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作,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热情为工程服务;

(2)所有检测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国家及交通部颁发的检测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及市质监部门有关技术文件,充分熟悉检测数据整理修约的各项规定,提供的检测数据达到规范性和权威性;

(3)检测单位在抽检资料管理中执行“检测资料首件认可制”,由资料管理责任人对检测资料、检测原始记录、检测台帐、设备使用台帐进行检查并负责汇总,实施资料标准化管理,做到资料整理的规范及时。

1.7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投标期间的一切费用,不管是否中标,招标人不承担投标人的一切投标费用。

1.8勘察现场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的环境进行考察。招标人对投标人根据勘察现场期间所获取资料和数据做出的理解、推论及结论不负责任。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须知;

(4)合同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评标办法;

(7)交工验收检测内容。

除以上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放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对组成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全面阅读。若投标文件本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如有必要,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以答疑会的形式进行解释,答疑会的时间及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会议中的所有问题和答复,将以补充招标文件的形式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得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 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予以解答,但不说明其问题的来源,答复将以书面形式送交所有的投标人。

2.2.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应于招标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招标答疑会议。

2.2.4 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2.3招标人的权利

2.3.1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的问题而做出的。

2.3.2投标人应诚实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报价,不允许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等违反招标公平性的行为,如招标人有证据表明投标人违反本规定,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

2.4招标文件的修改

2.4.1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将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发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补充文件一天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修改书。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4.2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为使投标人有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有权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

3、投标文件

3.1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来往信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3.2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3.2.1.1 商务标:

(1)投标承诺函;

(2)投标函;

(3)投标报价汇总表;

(4)工程量清单;

3.2.1.2 技术标:

(1)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2)检测机构简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拟投入本项目的检测人员情况汇总表;

(6)拟投入检测设备清单;

(7)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的简历表;

(8)检测机构业绩一览表(近三年同类项目);

(9)有关证明文件;

(10)检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检测方案等);

(1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服务的方法、措施等);

(1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2.2电子文件

所有投标文件内容均需提交U盘后密封包装,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份数为壹份。

3.3投标文件的形式与签署

3.3.1投标文件须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装订成册并分别封装,技术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报价的信息,否则将导致投标直接被否决。

3.3.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电子U盘(技术标)、电子U盘(商务标)分开包装,正本与副本不分开包装。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3.3.3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3.3.4投标文件应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若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投标文件需盖章和签字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若有涂改和行间插字处,应加盖公章。

3.4投标报价

3.4.1投标人在充分考虑项目竣(交)工检测中所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后进行报价。报价必须是唯一的,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报价形式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自报工程量检测清单及总价。中标后,总价包干,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报价中需包含关于本项目所有已列项目的实体检测费、外观检测费、特种车辆使用费、交通配合费以及人员、设备、办公、交通、通讯、利润、税金(增值税)等费用。

3.4.2投标人投标时所做检测方案中标后需交质监站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调整和修改,但中标人不能因为检测方案的调整而要求招标人增加任何费用。

3.4.3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自报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总价包干,实施过程中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3.4.4由中标人支付的所有税费,都应包括在投标人提交报价之内。中标后,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4.5支付方式:详见合同。

3.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3.5.1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

3.5.2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5.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然后把投标文件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须单独包装密封。

4.1.2投标文件书面文档、电子文档包封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及招标项目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密封包装的接缝处须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方为有效。在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4.1.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1.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符合本须知的要求。

4.2.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5、开标

5.1开标准备

5.1.1开标时(包括第二阶段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到达开标现场,并出具其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授权书。

开标前对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认证,并登记以示出席。本次招标的开标,技术标和商务标分时段启封。先启封技术标(包括技术标电子光盘),商务标(包括商务标电子光盘)启封时间在技术标评审完毕后进行。

5.1.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人无法提供在投标人处缴纳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5)开标时拒绝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

5.1.3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应准时出席,出席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备查,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代表出席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以确认其被授权。

6、评标

6.1 评标方法:二阶段评标法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6.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7、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7.1 除本须知第6.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7.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授予合同

8.1中标通知书

8.1.1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确定后三十天内发出。

8.1.2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如果已中标的投标人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合同签约行为,招标人有权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新的合同授予人,或重新招标。

8.1.3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2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8.3合同签署

8.3.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8.3.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9、注意事项

9.1投标人必须承担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9.2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及其本人身份证。

9.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不得将本项目转包给他人承担。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05 16:05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