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述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说明:

(1)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投标人认为上述项目采购需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招标人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做相应修改。

(2)所列采购需求,投标人可以对其中不合理处进行修改调整,并说明详细理由,招标人如在采购需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规格或型号,但这些修改和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招标人在采购需求中要求及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的要求。

二、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

本项目的保养维护、运行管理技术要求、标准与规程:(不限于)

(1)《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

(2)《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

(3)《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5120-2021)

(4)《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5142-2019)

(5)《公路路面养护技术规范》(DB3 1/T489-2010)

(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2001)

(7)《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

(8)《公路沥青路面预养护技术规范》(JTG/T 5142-01—2021)

(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规程》(DG/TJ08-2095-2012)

(10)《上海市公路桥涵养护规程》(SZ-40-2005)

(11)《公路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 08-2167-2015)

(12)《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15-2012)

(13)《上海市标准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范》(DBJ08-19-91)

(1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

(15)《上海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养护维修安全作业实施规定(试行)》沪路政安〔2017〕123号

(16)《公路机电系统维护技术指南》

(17)《上海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收费系统运行管理实施意见》

(18)《上海市高速公路网联网收费、收费、通信系统技术框架》

(19)《上海市高速公路收费系统联网技术规范》

(20)《上海市高速公路视频信息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21)《上海市高速公路语音网关技术要求》

(22)《高速公路收费、通信、收费、供电和照明系统维护规程》(GLB SZ-18-2001)

(23)《公路路况信息发布与基础数据库更新实施细则》

(24)《上海市中心城快速路、高速公路所属可变信息标志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

(25)《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沪府发[2007]36号

(26)《上海市市政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响应制度(试行)》沪市政办[2008]260号

(27)《上海市处置高速公路运行事故预案》沪市政办[2008]267号

(2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29)《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

(30)《高速公路安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

(3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32)《上海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内业资料要求》

(33)《上海市高速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34)《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JT/T 431-2000)

(35)《高速公路LED可变限速标志技术条件》(JT/T 432-2000)

(36)《高速公路光纤可变限速标志》

(37)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38)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运维工作指南(暂行)

(39)国家、交通部、上海市以及市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颁布的其它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适用于本项目的规范、标准并不局限于此,凡国家及本市与本项目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项目承包方式及要求

依据本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中标人以包工、包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实施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承包工作总承包。

本项目如有分包,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中未说明的,中标后一律不得对外分包。分包单位应当具备履行分包内容的能力和资格,如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不同意中标人上报的分包单位并可要求中标人重新选择上报。

四、项目管理要求

1、基本要求

中标人应严格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并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项目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对项目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考核与监督管理。

2、材料及设备要求

(1)本项目所有材料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但本养护维修项目所用材料、制品、设备均需符合相关的养护(运行)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2)本项目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等,供货单位送达施工现场后,由中标单位负责办理验收交割手续,并负责日常保管工作。

(3)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同时提供涉及本项目养护、运行和维修施工的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品种及价格情况等一览表。

3、养护基地要求

投标单位应按行业要求自行安排养护基地数量,养护基地位置由承包商自行解决,养护基地位置由承包商自行解决,采购人负责协调,养护基地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投标单位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费用。

4、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要求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并经采购人认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四金),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业主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中标人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5、养护机具配备要求

养护机具配备要求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五、收费系统运维要求

\1. 应安排专业运维人员和运维团队对收费系统(包括路段中心、收费站、收费车道、ETC门架系统)的软件、硬件、数据传输和网络传输等进行定期巡检和故障修复。

\2. 各级联网收费系统的巡检内容应参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运维工作指南(暂行)》里的运维基础巡检项依照实际系统运行情况完善细化巡检内容,做好系统运维巡检工作。

\3. 通过本级运行监测系统对所辖系统进行 7×24 小时运行监测,应安排专人每日登录各监测平台(包括全网运行监测系统平台、IEF平台、智能机柜监测平台),巡检所辖收费站和 ETC门架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系统生成的相关告警和运维工单。

\4. 对于影响部中心系统和省中心系统运行的故障,应及时响应并在 2小时内修复;对于影响各省(区、市)收费站和 ETC门架系统运行的故障(非人为因素或自然不可抗力),应在 1 小时内响应,并在 4 小时内修复。

\5. 对于部省清分结算链路和部站直连链路,主备链路应具备实时切换能力,当全部通信链路无法正常工作时(非人为因素或自然不可抗力),应在 1 小时内修复至少一条通信链路;其他链路需在 2小时内修复。

\6. 各级联网收费系统应根据系统规模和运行情况,配备维修设备工具和备品备件,确保出现系统故障可及时响应修复。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

(1)为在养护期间确保作业区域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交通正常进行,投标人必须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在投标书中明确安全生产具体措施。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法律,严格遵守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积极主动落实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施工的管理和考核等有关工作,严格履行采购人关于现场临时设施及施工区域企业标识要求,承担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

(2)中标人应遵循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加强和做好安全文明养护、维修施工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3)中标人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严密组织,精心施工,做到:一、满足自身和周边交通组织的需要;二、无管线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施工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三、环境影响要最小化;四、现场材料堆放整齐,生活设施清洁,周边环境文明;五、清洁运输;六、减少对沿线单位、市民的工作、生活和出行的影响。服从采购人的统一协调,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管理。

(4)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养护、维修和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送发包单位备案。

(5)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好漏电保护装置等,杜绝施工用电事故的发生。泵站含有高压设备,高压操作必须持有电工特殊作业操作证,一人操作一人监视,严格执行操作制度。

(6)中标人在与发包单位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廉政协议,中标人若违反规定野蛮施工、违章作业等,发包单位有权限令停工整改,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同时发包单位有权可以对中标人的违约责任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7)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在道路上实施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同时应购买养护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8)中标人必须严格履行采购人关于现场临设及施工区域企业标识要求,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分隔,施工现场必须开展以创建文明工地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维修路段工地醒目处必须设置安全警示设施和施工铭牌,管理人员必须佩卡上岗。

(9)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绿化,保证绿化完好。

(10)中标人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并提供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名单。中标人必须按养护实施计划协调好养护区域的养护、运行和维修施工。

七、投标报价依据与要求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条“投标报价”的要求外,投标人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项要求,审慎进行投标报价,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中标后,投标报价即合同价。

1、报价依据:

投标人应根据下列依据做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包括项目概述中确定的范围、内容并达到养护、运行管理、维修技术(标准)要求的日常养护费用、日常运行管理费用、水电费、措施费用、维修费(养护维修费、运行维修费)等。最终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的内容和范围,由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自身实力在投标时自由竞价,除维修费按实结算、或因考核不合格或单项不合格进行处罚并扣除罚外,其余费用由承包人闭口包干,采购人不会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的遗漏和疏忽而调整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费用价格,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在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费用规定内容和范围内的任何责任。维修费并非中标单位所有,需由承包商上报计划,经采购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1)采购人提供的设施量清单、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答疑会纪要、施工现场条件及其它有关资料等。采购人提供的设施量清单是截至上一年年底的数,与目前的实际数据可能存在小的出入,各投标人应自行认真踏勘现场,并据此报价,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中标后,若采购人在养护周期内另行接管新增加路段及相关设施,增加设施量由承包方养护;若增加的设施量所增加养护经费小于本标段年度经费的5%时,养护经费不作调整。但若有设施移交地方道路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后由其他单位管理养护,其费用从合同总价中相应扣除。因设施量变化引起养护费用增加超过本标段年度经费5%且小于本标段年度经费的10%时,采购人与承包方签订补充协议,费用另行协商。因设施量变化引起养护费用增加超过本标段年度经费10%以上时,增加设施部份另行招标。

(2)定额依据:

a、《上海市高速公路设施养护维修工程预算定额(2010)》及其他相关定额指标(以最新的为准);

b、《上海市高速公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2018年度现行价单价估价表》

c、《上海市高速公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2010)》

d、对个别缺项可参照下列相关定额:

《上海市普通公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2010)》

《上海市普通公路设施养护维修工程预算定额(2010)》

e、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可供参考的定额。

(3)各款专业养护维修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2、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设施量清单、材料要求和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填写所有项目的单价和总价,编制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书。对上述某些项目不填入单价和总价,则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设施量清单中有关项目内,实施时,采购人对该项目不予额外支付。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

(2)投标人报价中须列预算明细表,明细表中要列出定额名称、编号、项目、费用名称,费率排列,没有定额的需附加详细单位估价分析。

(3)投标人应将设施运行水电费用列入总报价内,费用包干,并提供明细。由中标单位向有关部门支付。。

(4)除设施量清单列明的内容外,本项目所有在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费用,如安全文明养护措施费、交通配合费、养护基地、港监费、环保费、临时供水供电费用、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二次搬运、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对原有建筑、绿化的保护措施和防盗、对外来影响或损坏的管理及突发事件处理费用、桥梁健康检测费、垃圾外运费等,投标人应一律在措施费中作相应的报价。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条件和自身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方案,合理确定整个项目措施费的项目和费用,并在措施费计价说明表中详细列项。措施费一经中标一律包干使用不予调整,措施费无论是否开列及开列多少,采购人将一律视为投标人措施费中已包括所有该类费用并已承担所有采购人所要求的项目承包责任。其中,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25号令)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1.5%。

(6)设施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和解释。

(7)本次招标设施量清单中所有项目的维修数量均参照《上海市高速公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中的小修保养率制定,投标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8)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设施量清单所报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运输、运输通行费、安装、管理、税金、利润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9)运行管理及养护作业所涉及的一切财产损失(路政赔偿赔付除外)、公众责任险将由运营管理及养护维修的中标单位承担,投标单位应采取防盗等各类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招标单位不因此增加费用。本项目设施损坏的修复工作由中标人或其委托的专业队伍负责,修复的费用部分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10)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在项目养护维修期限内,对于政策调整因素、主材、人工价格上涨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任何风险因素,投标人应自行考虑,投标单价不作调整。

(11)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可自行投报需要计取的有关费用及理由说明。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情况为借口,向采购人提出额外取费或延长承包期限等补偿要求,对此采购人不作任何考虑。

(12)供中标人使用的场地以采购人指定的施工区域范围为准,大型临时设施用地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凡需要使用该区域之外的场地,必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13)中标人在进场后应自己落实养护维修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计量表具安装,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承包工作中发生的水、电、煤等费用,应按每月的抄表数,自行向有关单位支付。

(14)中标人负有对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承包工作区域内不属于本次工作范围的原有建筑、装饰、设备、绿化等的保护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由此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并计入相应的报价。

(15)中标人需代采购人负责本路段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

(16)收费员人数根据每个MTC道口5人,每个ETC道口3人进行配备。考核低于上述标准的97%,结算费用按投标收费员年费用和差额人数扣除。收费人员流动情况每月报采购人。新招聘收费员工需到采购人处登记个人信息,备案劳动合同,并申领身份卡。

(17)风险划分原则

a、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家、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参照新标准执行的,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b、合同执行中相关作业频率未达要求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调减。

c、合同期间,中标人在各类运行设备养护维修工作时,有责任更换服务范围内高速公路设施的零部件,如果其单个价值不超10000元人民币,则费用全部由承包商承担。单个设备或备用件需要更换且价值超过10000元人民币,上报采购人,经审批后实施(由于承包商养护维修不当引起的设施损坏除外),费用在运行维修费中列支。对于价值小于或等于10000元人民币的单个设备,当维修已不足以使其恢复使用状态时,承包商应将其更换,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d、养护维修费、运行维修费的使用,根据发包人下达的实施计划,按实结算支付。上半年维修费用完成率不得小于40%,如小于40%,中标人应当继续完成维修费用剩余内容,但差额部份费用将不予支付。

八、付款方法

合同总价分成三部分支付:

(1)养护维修费和运行维修费的支付:由中标人上报计划,经采购人批准后实施,按实结算支付。

(2)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根据中标人提供的实际投入的有效票据或施工预算,并经采购人审核确定后与日常养护运行经费一并支付。

(3)其余经费按季度支付,支付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1月份。分为基本费(90%)和考核费(10%),其中基本费支付:第一季度支付 40 %,第二季度支付 30 %,第三季度支付 20 %,第四季度支付余额。考核费按每季度25%支付。考核费根据采购人指定的考核办法执行。考核满分为1000分,考核在950分(含)及以上,全额支付考核费;考核在800分(含)及以上而低于950分,按比例支付考核费,实得考核费为:((实得考核分-800)/(950-800))*全额季度考核费-根据考核细则中扣除的费用;考核低于800分,终止合同。

采购人通过监督考核,结合考核评分结果确定年度支付的总金额。年终支付时采购人有权对前几次支付的误差进行修正。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商务响应文件编制综合说明;

(3)《开标一览表》

(4)报价汇总表(格式见采购需求)

(5)标价的工作量(设施量)清单、综合单价、工程总造价(格式见采购需求)

(6)项目单价构成分析表及组成分析表(格式见采购需求)

(7)主要材料数量、厂家产地、价格情况一览表(格式自拟)

(8)《资格条件响应表》

(9)《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10)《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从业登记条件备案证书、上海市路政行业养护维修企业安全诚信手册等与本项目相关证书。

(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联合投标时,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

(15)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福利企业证书等

(16)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17)最近一个季度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 技术响应文件编制综合说明;

(2) 投标单位的情况简介(应包括有关投标人的成立情况、注册和经营地点、基地、人员、装备、承包类似项目养护维修历史与业绩等简介),同时填写第六章所附“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表,附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

(3)需求理解,包括设施现状分析、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对应思路

(4)技术方案,包括运行管理方案、详细作业方案、保洁方案、维修方案,对本项目大中修计划的建议。

(5)交通组织措施

(6)项目组织机构,包括项目负责人、团队组成,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简况等。

(7)人力物力道班房计划,包括劳动力配置、物资配备及道班房配置详细方案

(8)质量保证措施

(9)安全文明措施

(10)应急保障方案

(11)投标人业绩

包括类似项目的有效合同复印件、用户评价等,其中合同复印件指包含合同金额的合同首页和有合同双方盖章的尾页,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评审时不予考虑。

(12)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或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十、网上投标培训

1、时间

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周三下午3:00(国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15号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联系电话:021-35968000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均可在上述时间内参加。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05 14:42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