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共保协议样本及措辞(仅限共保项目使用)
{项目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共保协议(格式参考)
{招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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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首席承保人):
乙方:其他共同承保人
经甲方和乙方(以下称协议各方)共同协商,就“{项目名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险业务的共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共保原则
协议各方应遵守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保原则。
二、共同承保人
甲方和乙方是本项目的共同承保人。
三、共保险种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四、共保比例
就上述险种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共同承保人各自承保份额分别如下:
{共保比例}
五、共保方式
1、共同承保人代表
甲方负责具体处理共同承保人与投保人之间根据本协议及其项下保险条款规定的有关业务事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其它共同承保人。重大事项应经协议各方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2、保险合同和保险服务协议
甲方根据中标结果并按照保险经纪人或投保人的指示拟定保险合同和保险服务协议,并协调所有共同承保人签章。
3、保险费
所有共同承保人将按照保险合同和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各自向保费支付单位收取保险费。
4、共保赔偿处理
(1)要则
鉴于保险合同约定,所有共同承保人同意并确认: 对于所有出险案件,保险经纪人将直接委托上海弘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或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或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处理本项目的赔偿事务,包括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等;甲方收到保险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其它共同承保人。
(2)理赔处理费用
所有共保承保人需按承保比例分摊因定损而发生的检验费、诉讼费及其它经协议方事先认可的理赔处理费用。
(3)核赔权限
A、对于对报损金额在RMB1,000.00万元以下(含RMB1,000.00万元)的索赔:
甲方自动代表所有共同承保人负责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
B、对报损金额在RMB1,000.00万元以上的索赔:
甲方牵头所有共同承保人组建理赔服务小组共同参与定责定损;在取得其他共同承保人的同意后,甲方也可以代表所有共同承保人处理具体理赔事务。
(4)赔款支付和公估费支付
A、对于估损金额小于十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甲方负责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结案后,甲方应向其他共同承保人提交包括赔款计算书、理赔报告等在内的全套索赔单证复印件。其他共同承保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规定的共保比例向甲方摊回赔款,并将对应款项划账到甲方指定账户。
B、对于估损金额大于等于十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甲方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所有索赔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理赔计算书、索赔申请书、理赔报告和公估报告(如果有)并递交给其他共同承保人。其他共同承保人收到甲方递交的上述文件时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各自分摊的赔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无论甲方是否在上述时效范围内收到其他共保人支付的分摊赔款,甲方必须在被保险人提供所有索赔材料后的20个工作内日将100%赔款分别支付给被保险人。
C、对于公估费的支付
由甲方先行支付100%公估费给公估公司,再由其他共同承保人按照各自共保比例在甲方提交相关摊回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摊回。
若其他共同承保人未按照本约定时效将分摊赔款或公估费支付给首席承保人,甲方有权要求该共同承保人每次支付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5)预付赔款
发生保险事故后,如被保险人申请,可以预付部分赔款。预付赔款最高不超过估损金额的60%。
甲方负责出具估损报告和赔款分摊计算表,并负责递交给其他共同承保人。其他共同承保人在收到上述材料时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分摊赔款。
甲方在收到所有其他共保人的分摊赔款时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统一支付赔款。
如有分歧和争议,则以甲方意见为准。其他共保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应分摊的预付赔款划付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收到共同承保人其余各方预付赔款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支付给被保险人。
若预付赔款超过最终赔付金额时,超过部分由甲方负责向被保险人追回。甲方在收到该款项的10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向共同承保人其余各方指定账户划付分摊部分。
(6)其他
①甲方对所有保险事故的处理结果均应报其他共同承保人,共同承保人有权了解保险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②在未取得其他共同承保人的同意之前,甲方不得就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作出拒赔答复。
③追偿
其他共同承保人委托甲方负责一切追偿事务,追偿费按追偿款的15%计提,由所有共同承保人按承保份额分摊。
甲方在收到追偿款后扣除追偿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承保比例将扣除追偿费用后的追偿款划付其他共同承保人,其它共同承保人收到追偿款后出具相应的收据。
5、共保各方联系人信息
(1)日常事务联系人
联系人 | 联系方式(手机、邮箱等) | 联系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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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承保人 | |||
其他共保人 | |||
(2)理赔事务联系人
联系人 | 联系方式(手机、邮箱等) | 联系地址 | |
---|---|---|---|
首席承保人 | |||
其他共保人 | |||
六、出单费、税金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出单费
甲方可收取出单费为保险合同总保费的0.5%。出单费按协议各方共保比例分摊,在收到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及甲方开具的出单费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共保各方将出单费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防灾防损费用
为了尽量避免损失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发生后如何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程度,协议各方自愿为本项目提供防灾防损服务,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风险防范。为做好防灾防损服务,共保体将设立防灾防损基金(保险费*3%),包括但不限于共保体委托上海弘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或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每年至少一次防灾防损现场查勘、高温慰问及其他服务(将根据首席承保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相关费用由防灾防损基金支付。
3、税金
根据实际情况按共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七、其它事项
1、本协议所涉及到应付的款项,必须按时划付,逾期将按日计算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应付款的0.2%/日。
2、协议各方应协商处理共保保险单项下的诉讼事宜。
3、经协议各方书面确认的共保项目保险方案及共保保险单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本协议自20 年 月 日起生效,在共保保险单有效期内及所涉各项事宜最终处理完毕之前持续有效。
5、本协议若有其它未尽事宜,协议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协商解决。
6、本协议一式{共保协议样板份数}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保险经纪人一份。
甲方(首席承保人):(盖章)
二〇二 年 月
乙方:其他共同承保人(盖章)
二〇二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