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保险明细表及条款措辞样本

一、投保人名称 (待填写招标单位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1、业主: (待填写招标单位名称) 2、(待填写招标项目名称)各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及其他所有相关利益方
三、保险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四、保险项目内容 在保险项目工程地点或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包括运输途中和工地外仓储,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负责的施工项目、临时工程项目、物料、机械、设备、存货、部件、临时房、办公设备、测量仪器及其他所有财产设备(不包括施工用机械设备及部件,但业主提供且在投保范围内的除外),但以被保险人所投保工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为限。
五、保险项目地址 {项目名称}所在地,包括但不仅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包括水域)、预制构件基地、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临时仓储、办公等所在区域等。
六、保险期限 1、建筑安装期: 共{工期(月)}个月(起保日期由招标单位或保险经纪人另行书面通知。) 2停工期: 如因非施工原因导致本保险项目无法开始施工或必须停工,则被保险人有权通知保险人中止保单;在停工期间, 保单的效力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复工通知自复工之日起重新恢复保单的效力并重新恢复计算保险期限;停工期不计算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停工期不需要补缴保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 3免费延长期:若建筑安装工程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结束,本公司同意延长保险期限直至工程结束。如延期后的建筑安装期累计不超过60个月,被保险人不需要补缴任何保费(该免费延长期不包括停工期)。但被保险人须在保单原定截止期限结束之前15天之内通知本公司。 4保证期:从被保险人对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被保险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全部工程时起算, 以先发生者为准, 向后顺延12个月。 5、延期收费约定:如果建筑安装期超过60个月,保险人有权对超过60个月以后的保险期间收取保险费,但收费标准另行商定。
七、投保险种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八、保险责任范围 第一部分 – 物质损失部分 在保险工程地点或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包括运输途中和工地外仓储,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负责的施工项目、临时施工项目、管线搬迁项目、物料、机械、设备、存货、部件、临时房、办公用品及设施、测量仪器及其他所有财产设备(不包括施工用机械设备及部件,但业主提供的除外)。 在保险期限内如由于所列除外条款以外的原因,遭受到不可预见和突发的物质损失而需要修理和重置时,保险人以支付现金、修理或重置方式(由保险人进行合理选择但事先应与被保险人沟通)予以赔偿,但所赔偿的每个单项的金额不超过明细表中所规定的其每次事故的最高限额,所有项目赔偿总额不超过明细表中所列明的保险总额。 第二部分 – 第三者责任 保险人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且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明细表中所列明的金额。 1.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或疾病(无论死亡与否); 2.第三者财产意外损失。 上述事故应与第一部分所列的被保项目的建筑或安装直接相关,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于工地或邻近地区。 根据本赔偿条款所提出的索赔,保险人同时负责赔偿: 1.索赔人索赔时从被保险人所得到的一切诉讼费用; 2.所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 但此部分保险人的责任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最高赔偿额。
九、保险金额 参照招标文件约定
十、费率及保险费(含税) 参照中标结果
十一、保费支付约定 参照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
十二、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1)地震、海啸: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80%; 2)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列明之风险:请参照“十五、特别约定”及“十八、扩展条款”措辞; 3)其他风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保险金额。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1)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 20,000.00万元; 2)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人每次RMB200万元; 3)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列明之风险:请参照“十五、特别约定”及“十八、扩展条款”措辞; 每次事故: 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十三、主要条款免赔额设置(每次事故)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1、地震、海啸:每次事故RMB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 2、台风、暴风、洪水、暴雨:每次事故RMB50万元; 3、盗窃风险:RMB2万元; 4、其他:RMB20万元; 5、扩展条款约定之风险:免赔额请参照“十八、扩展条款”。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1、主险项下财产损失:RMB2万元; 2、但人身伤亡:无免赔额; 3、其他扩展条款约定之风险:请参照“十八、扩展条款”;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十四、基本条款适用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安装工程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及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
十五、特别约定 (一)联系人的特别约定 1.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 电话:{保险经纪联系电话}; 邮箱:{保险经纪人邮箱地址1};{保险经纪人邮箱地址2}。 2. 保险公估人:本保险人同意:对于全部出险案件,投保人或保险经纪人在以下名单范围内选择并确定公估人,公估费由保险人支付: 在被保险人书面确认之前,任何公估人的定责定损意见并不自动被有索赔利益的被保险人认可或接受。 3. 保险人: (1)业务专员: ,联系方式 ; (2)理赔专员:,联系方式: 。该理赔专员承诺已经理解并接受本项目保险方案之规定(包括主险条款、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同意,保险人不得擅自变更理赔专员。如理赔专员有调整,保险人需以正式公函的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及保险经纪人,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若被保险人认为理赔专员的服务不符合被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调整理赔专员,保险人必须执行。 (二)保险责任的特别约定 4. 足额投保约定 即使最终工程造价可能超过投保时的工程估算,保险人接受并认可:在整个保险期限内,视本保单项下所有保险项目为足额投保,并不发生因不足额投保而导致的比例赔付。 5. 关于绿化工程 保险人同意并接受绿化工程属于保险标的且被保险人已足额投保。 6. 关于碰撞责任 因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施工船舶在保险期间发生擦碰或碰撞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7. 关于保险责任的特别约定: 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所有本保单明确规定之除外责任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赔偿。 8. 明确“他人行为”属于保险责任 无论恶意破坏、妨碍、非法侵害、干扰或阻挠施工行为所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还是由此所引起的第三者责任而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都被认为是被保险人无法控制、不可预料的外来事件,属于本保单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定义。为避免争议,特明确上述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保险人均给予赔偿。 9. 关于施工变更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方法或范围(包括新增工程)等事宜,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管理规范,被保险人不需要事先向保险人申报,该变更或调整部分将自动纳入保险范围,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 10. 关于风险告知: 就本项目的承保,保险人已经自行进行现场查勘、调查并已充分了解和接受本保单所涵盖的所有风险;就本项目的投保,被保险人已经充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存在对项目风险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隐瞒。 11. 关于停工 如因气候等非施工原因导致本保险项目停工,则停工期间不计算在保险期间内,且保单截止期将自动顺延,被保险人不需要补缴任何保费。但工程停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及工程重新开工30个工作日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12. 关于定责定损 本保险人同意:只要不是本保单除外责任明确规定的原因或损失,那么其他所有损失或事故均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人将根据本保单予以赔偿;本保险人对于责任和损失的认定与索赔内容存在任何意见不一致,必须有本保单的明确约定为依据;否则,本保险人将完全接受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内容。 13. 关于举证责任 对于事故原因的认定及是否属于保单责任,保险人负责举证;若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协助提供第三方单位出具的事故鉴定或认定报告或情况说明或其它书面材料作为索赔材料的组成部分,则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出具此类报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保险人负责承担。 (三)相关费用的特别约定 14. 临时修理费: 在发生损失事故后,由于需继续行使公共职能等原因,被保险人在对本工程项目受损标的或者第三者受损标的进行正式修复之前,需对本保险标的或第三者受损标的进行临时加固或其他临时性修理,保险人同意并愿意赔偿因此产生的所有临时性修理费用。但每次事故造成的临时性修理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RMB500万元。 15. 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施救费用。关于施救费用的定义:损失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被保险人采取措施而引起的所有相关费用都属于施救费用范畴,包括但不限于抢修费、临时措施费、临时加固费、临时支撑费等。 16. 修复或重置标准提升费用 对于物质项下或第三者责任项下财产损失,若由于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由于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等)的要求等被保险人可控范围之外的原因导致修复或修理或重置标准提高而引起修理、修复或重置费用增加,保险人理解并接受赔偿受损财产部分以实际修理、修复或重置费用为准,不受受损财产只恢复至受损前状态的限制。 17. 意外事故污染责任条款 对于本保单“十六、扩展条款”之“意外事故污染责任条款”之“(三)本保险仅负责被保险人生产区域内发生的污染责任事故以及生产区域内的污染清除费用;”措辞修改为:本保险负责承担因工程施工引起的污染责任事故及污染清除费用,无论是在施工区域内或超出施工区域。 18. 预防措施费用 本保险人同意并确认赔偿:即使保险财产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但如果由于政府部门的要求(需要有书面文件),被保险人必须实施相关预防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海事巡逻费用等。本费用每次和累计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19. 出险后措施费用 本保险人同意并确认赔偿:保险财产发生实际损失后,由于政府部门要求,而导致被保险人采取相关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海事巡逻艇费用等。本费用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万元。 20. 法律费用 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负责赔偿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以及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代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翻译费、担保费等)。 21. 相关费用约定 保险人同意,无论工程修复规模的大小,所涉及的税金、季节性(例如冬天或雨季)施工费补差、抢修人工费补差、施工干扰费、交通配合费、其他管理费等均可计入相关修复费用,由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但被保险人需提供计算依据。 22. 人工费约定 保险人同意,如节假日内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施救时或维修时发生的人工费增加,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上浮比例不高于30%)进行赔偿。 23. 原有管线约定 保险人同意,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对原有的超高压架空输电线、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临时抢修、正式恢复所需各种修复费用(例如人工费、机具使用费、仪表使用费、调遣费、赔补费、更换设施设备费用、改线费、搬迁费等)。 (四) 定损与理赔的特别约定 24. 关于一次事故只扣除一次免赔额的约定: 本保险人同意:对物质项下的损失(含工程本体损失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第三者责任项下的损失,每次事故只扣除一次免赔额,不重复扣除。如果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主险条款规定的原因,则只扣除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只扣除一次免赔;如果事故原因是附加险条款的原因,则扣除附加险规定的免赔;附加险没有规定的,则扣除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只扣除一次免赔。 保险人同意并确认:对于每次事故,无论造成第三方受损标的物数量有多少,每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只扣除一个免赔额。对于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无论损失发现的时间间隔多久,均视为一次事故。对于损失的发生是因一次事故造成还是两次及两次以上事故造成,除非保险人有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据证明,否则均被视作因一次事故发生。 25. 对物质项下和第三者责任项下所有财产及费用类损失,保险人承诺理赔服务约定如下: (1)关于索赔 本保单之所有被保险人均有权利作为索赔方,对于属于各自项目合同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向保险公司直接提出损失索赔并获得赔款;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位、总包或分包及其他对本项目有索赔利益的关系方; (2)关于检测报告和维修或重置方案及工程量清单 就索赔方提交的涉及索赔金额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损程度检测报告或维修或重置方案或工程量清单,保险人如果有异议并足以影响其对损失范围和损失金额的确定,保险人必须出具工程类行业监管部门签发的法律法规、办法、通知或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工程行业内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正式报告作为与索赔方进一步沟通的依据。如果保险人在收到索赔方提交的检测报告或维修或重置方案时起的5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上述依据,则保险人视作自动接受索赔方提交的监测报告或维修或重置方案。 (3)关于定损和核赔: 就索赔方提出的索赔项目和索赔金额,保险人如果有异议并在理赔定损时扣减索赔项目和索赔金额,保险人则需出具政府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签发的法律法规、办法、通知等作为定损依据,再结合保单和保险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核赔。如果在索赔方提交索赔项目和索赔金额时起的5个工作日内上述依据无法提供,则视作保险人认可并接受索赔方提出的索赔; (4)关于维修或重置发票: 只要索赔方能有合理的计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定额)说明损失范围和损失金额且经业主审核,若索赔方无法提供维修或重置或费用发生的相关发票,则保险人同意发票并不作为理赔定损或结案或支付赔款的依据,被保险人可以不提供。 (5)理赔资料简化: ①火灾证明:原则上必须提供由消防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证明、火灾责任认定书或火灾原因认定书之一。如果消防部门未出警,系被保险人自行灭火且有现场痕迹,同时未通报社会相关职能部门的,可根据由被保险人提供当时现场情况照片、事故报告作为定损依据; ②盗窃证明:警方对报案案件不立案或不能及时提供未侦破证明的,盗窃案件可只提供警方报案回执(证明); ③气象证明:气象证明可以以报纸或网络新闻代替,由保险人自行获取; ④财产类损失:若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受损物品的原始价格凭证的,保险人自行进行市场询价后确认,被保险人不需要提供原始价格凭证或类似材料; ⑤对于肇事逃逸案件:对此类案件,如无警方证明,可只提供路政或其他单位报案回执、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6)理赔结案和赔款支付时效承诺(对于所有损失): 根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承诺确定。 (7)其他: 根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承诺之其他理赔服务内容确定。 26. 预付赔款约定: 对于赔款总额当前不能及时确定的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至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可确定损失部分的预付赔款。 27. 免除提供工程量清单约定 就物质损失项下低于RMB2,000.00万元的工程本体损失,保险人承诺:被保险人在索赔时不需要提供除维修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其他工程量清单。 28. 自行扑灭火灾约定 对被保险人自行扑灭的火灾,保险人不得以无消防部门证明为由而拒赔或拖延结案。 29. 工程量核定约定 保险人同意:一旦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事故,就具体损失数量难以确定的损失,可依据图纸工程量进行上浮10%。 30. 赔款接收人的约定 本保险物质项下任何索赔引起的赔款,保险人同意赔付给业主{项目名称}或者经业主同意按以下方式赔付:(1)若由事故相关施工单位自己负责维修,则赔款支付给施工单位;(2)若事故相关施工单位委托其他第三方负责维修,则施工单位可以选择并决定①赔款支付给事故相关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支付给维修单位;或②赔款直接支付给维修单位。 本保险项第三者责任项下任何索赔引起赔款,保险人同意赔付给业主{项目名称}或者经业主同意按以下方式赔付:(1)若由事故相关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或重置,施工单位有权选择并确定赔款支付方式是:①施工单位自己维修/重置,则保险人将赔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或②若施工单位委托其他第三方维修/重置,保险人将赔款直接支付给维修单位或赔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赔付给维修单位;(2)若由受损第三方负责维修/重置,则施工单位有权选择并决定赔款方式是:①赔款先支付给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赔给第三者;或②由保险人直接将赔款支付给第三者; 31. 索赔权益转让约定 本保险人同意:若损失事故存在肇事方或责任方,被保险人有权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但应保留好所有能向肇事方或责任方索赔的依据。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该将此部分的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32. 税金扣除约定 保险人同意并确认:对于所有损失的定损和赔偿,保险人同意并确认不扣除任何增值税或其它税金,除非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因未扣除增值税而额外获利。 33. 其他约定 本保险人同意:若被保险人选择向肇事方进行索赔,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获得肇事方赔偿或者肇事方实际赔偿金额少于被保险人和本保险人协商确认过的损失金额(以下简称“确定损失”),本保险人均负责按照本保单的规定负责赔偿“确定损失”-肇事方赔偿金额的剩余部分损失。 (五)其他特别约定 34. 未按期支付保费约定 本保单约定之保费支付单位因故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采取比例赔偿。 35. 无需支付其他费用的约定 保险人同意:对于本保单项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险条款、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除本保单列明的签约保费之外,被保险人不需要缴纳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 36. 被保险人索赔利益优先的约定 若主险条款、附加条款、特别约定及其他约定、相关服务协议或其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文件之各自约定内容存在冲突或矛盾时,以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索赔利益的约定为准。 37. 本保单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赔偿责任不包含按照“沪住建规范联〔2020〕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2020〕13号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被保险人能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部分可获得的赔偿。 38. 其他特别约定: {其他特别约定}
十六、扩展条款 (一)责任及费用类扩展 1. 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2.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3.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4. 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 5.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6. 运输扩展条款 7. 新增项目特别条款 8. 地下文物条款 9. 电气设备及用具扩展条款 10. 安装试车条款 11. 机器设备试车考核条款 12.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 13.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14. 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15. 社会活动责任条款 16. 工地访问条款 17.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18. 地上建/构筑物开裂责任条款 19. 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别条款 20.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2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2.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3.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24.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 25. 意外事故污染责任条款 26. 材料涨价条款 27. 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28. 自动升值条款 29. 错误和遗漏扩展条款 30. 地面下陷条款 31. 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 32. 特种车辆碰撞损失扩展条款 33. 虫蛀、鼠咬扩展条款 34.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35.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36. 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37.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条款 38. 灭火费用条款 39.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40. 清除土石方费用特别条款 41.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42.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43.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44. 空运费扩展条款 45. 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条款 46. 临时修理及预防措施条款 47. 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48.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二)理赔处理类 1. 免检条款 2. 保单效力不丧失条款 3. 施工变更条款N 4. 持续损失条款 5. 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6.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7. 预付赔款条款(60%) 8. 赔偿基础条款 9. 实损实赔保险条款 10. 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11. 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 12.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13. 关税条款 (三)其他类 1. 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2. 违反条件条款 3. 保险双方不得单方中止/终止合同条款 4. 保护现场条款 5. 不受控制条款 6.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7. 隧道工程特别条款(仅限隧道项目使用) 8. 碰撞事故特别条款(仅限桥梁或涉水项目使用) 9. 疏浚施工回淤除外条款(仅限航道项目使用) 10. 水工风险特别条款(仅限涉水项目使用) 11. 其他扩展条款:待填写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05 10:41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