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第二章 1.1.2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2. 第二章 1.1.2 标段名称 {标段名称}
3. 第二章 1.1.2 招投标交易场所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
4. 第二章 1.1.2 建设地址 {建设地址}
5. 第二章 1.1.2 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
6. 第二章 1.1.2 项目分类 {项目分类}
7. 第二章 1.1.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8. 第二章 1.3 勘察周期 {勘察周期(日历天)}日历天
9. 第二章 1.4.1 合格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质条件描述}
10. 第二章 1.4.1 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 {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描述}
11. 第二章 1.4.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任职单位必须为牵头单位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 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与方式 获取时间:{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到{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及以上的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13. 第二章 1.9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踏勘地点:{勘察地址}
14. 第二章 1.10.1 答疑与澄清 答疑与澄清方式: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问题截止时间:{答疑截止时间}
15. 第二章 1.10.2 电子补充招标文件发放 发放时间:{补充招标文件发放时间} 获取方式: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
16. 投标文件要求 商务标:明标电子投标文件。 技术标:暗标电子文件,不得采用图签具名或带有单位、人员等任何可辩识名称、标志、标记;
17. 第二章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8. 第二章 3.3.5 最高投标限价 ☑是,最高限价为{最高投标限价(万元)}万元(其中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费 ⬜水文地质勘察费 ⬜工程测量费 ⬜工程物探费) ⬜否
19. 第二章 3.4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投标有效期(天)}天内
20. 第二章 3.5 投标保证金 ☑设置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保证金金额(万元)}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仅接受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借用他人授信额度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通过保证业务内部委托开具的保函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递交技术标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保函原件。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设置投标保证金
21. 第二章 4.2.1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方式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已完成数字签名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至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递交时间即为投标文件上传完成的时间。用于本次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和加密上传的上海CA“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及由上海CA签发的个人数字证书,证书有效期需大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并在投标文件开启前不进行证书的延续和更新。
22. 第二章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远程开标
23. 第二章 5.2 开标程序 1.远程开标系统登录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投标人使用企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www.shcpe.cn),进入选定招标项目的虚拟开标室进行开标。 2.投标文件解密及接收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发起投标文件解密环节。 (2)投标人代表须在发起解密后120分钟内,使用手机微信关注并打开“上海建筑业”微信公众号,通过该公众号“微应用”中“电子招投标”的“开标解密”功能,扫描开标系统提供的二维码,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完成解密是指解密成功并通过交易平台对投标文件符合性校验)。 (3)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视为未送达。 3.公布投标情况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通过开标系统查看所有已接收投标的开标情况表。 4.开标异议 投标情况公布后,投标人有异议的,需在15分钟之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即时给出答复(招标人答复前招投标活动暂停),投标人可在线查看答复。 5.开标完成
24. 第二章 7.4 定标方式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名,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25. 第二章 7.6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占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比}%。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本项目不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
26. 第二章 10.1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27. 第三章 3.1 否决投标条款 1.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2.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一.总则

1.1工程说明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全过程招标。

1.1.2工程具体描述:

(1)报建编号:{报建编号}

(2)标段号:{标段号}

(3)招标人:{招标人}

(4)招标人地址:{招标人地址}

(5)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6)标段名称:{标段名称}

(7)建设地点:{建设地址}

(8)工程总投资:{工程总投资(万元)}万元

(9)本期投资额:{本期投资额(万元)}万元

(10)工程概况:{工程概况}

(11)项目分类:{项目分类}

(1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3)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介名称: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其他发布公告媒介名称}

(14)招标交易场所: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

1.1.3招标文件编制信息

(1)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项目负责人:{招标项目负责人}

(3)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4)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电话}

(5)获取招标文件联系人:{获取招标文件联系人}

(6)获取招标文件联系人电话:{获取招标文件联系人电话}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招标范围、勘察周期

(1)招标范围:⬜初勘⬜详勘

(2)勘察周期:{勘察周期(日历天)}日历天。

1.4合格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描述}

(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任职单位必须为牵头单位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财务要求:

1.4.3业绩要求:

1.4.4信誉要求:

1.4.5项目组人员的要求

(1)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具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描述}资格

(2)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满足本项目勘察工作需求。

(3)勘察设备要求:满足本项目勘察工作需求。

1.4.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1.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1.7.1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1.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1.9.1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投标预备会

1.10.1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答疑截止时间}之前,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向招标人提出,以便招标人在发布补充招标文件之前收集整理。逾期不予受理

1.10.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补充招标文件发放时间}之前,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答复作为补充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并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人可以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下载。

1.10.3投标人应确保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向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能够及时接收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发出的通知。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其他说明

勘察单位应按照住建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

二.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任务书)

第六章投标文件组成与格式

第七章附件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答疑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发布补充招标文件之前收集整理。逾期不予受理。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作为补充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上传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可以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补充招标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补充招标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补充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招标文件为准;当补充招标文件之间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组成与格式

3.1.1投标人须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组成与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承诺书

二、投标函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投标报价清单

八、技术勘察方案(技术标)

九、服务承诺

十、其他资料

3.2投标文件的编制

3.2.1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文件形式。投标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后,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扩展名为ATB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校验,如校验不通过,修改电子投标文件并重新校验。校验通过后,潜在投标人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电子投标文进行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完成后,下载并妥善保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完成回执》PDF文件(以下简称签名回执)。签名盖章后的电子投标文件会自动在其文件名中添加若干sign字符。

3.2.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上述规定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

3.2.3投标文件技术标采用暗标,技术标中不得采用图签具名或带有单位、人员、业绩等任何可辩识名称、标识、标记。

3.2.4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提供的格式及章节要求编制相应内容,并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周期、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2.5电子投标文件除“八、技术勘察方案”为技术电子投标文件(暗标)外,其他均为商务电子投标文件(明标)。

3.3勘察服务收费报价

3.3.1投标人的勘察费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工程勘察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工程勘察文件及相关配合工作及服务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用(包括利用已有勘察资料的技术工作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能预见的因场地问题引起的多次进场的费用、参加中间验收、竣工验收以及施工现场后续服务等费用,但因设计方案变更等由招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补充勘察的费用不包括在内。本次投标报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投标人自主报价,中标后对应投标书勘察方案的勘察工作量总价包干使用。由于非勘察人原因(含设计方案变更)造成建设工程勘察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勘察费用。

3.3.2其它报价要求:{其他报价要求}

3.3.3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投标报价清单中”列出投标报价。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项目实施时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3.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3.3.5本勘察服务收费报价

☑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限价为{最高投标限价(万元)}万元(其中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费 ⬜水文地质勘察费 ⬜工程测量费 ⬜工程物探费)

⬜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3.4投标有效期

3.4.1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天)}天

3.4.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4.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设置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投标保证金

(1)☑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6资格审查资料

3.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投标资格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7备选投标方案

3.7.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四.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标准》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编制完成后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在线业务电子签署平台上进行电子投标文件校验,通过后完成数字签名与盖章,生成一份扩展名为ATB的电子投标文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填写授权委托人的信息,由授权委托人用个人数字证书和企业数字证书对数字签名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加密后将该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递交时间为投标文件上传完成的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未送达。

4.2.2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可撤回修改并重新递交,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将以最后一次递交的为准。

五.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按照开标程序,登录远程开标系统,在虚拟开标室对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开标补救措施

5.3.1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5.3.2项、第5.3.3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下列情形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因“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项目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4开标异议

投标情况公布后,投标人有异议的,需在15分钟之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即时给出答复(招标人答复前招投标活动暂停),投标人可在线查看答复。

六.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6.1.2评标委员会将推选出1名评委为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主持评审工作和1名评标报告起草人负责起草评标报告。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1.5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保密。

6.1.6投标人须在评标委员会发出澄清要求后60分钟内进行澄清。其中,因响应性否决条款拟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先向该投标人进行评标澄清,如澄清后确认为应否决或投标人不响应澄清的,则否决该投标人。评标澄清涉及技术内容的,参与评标澄清的投标人代表应当为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涉及商务、报价的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投标授权的被委托人。

6.1.7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3)投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评标原则

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定标、中标和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开标记录;

(3)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4)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5)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

(6)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7.2评标结果异议

7.2.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3.1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7.4.1定标方式: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

7.5.1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下: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

(3)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成员。

7.5.2中标通知

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6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占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比}%。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本项目不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

7.6.1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勘察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或者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人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规模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5)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况。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8.2不再招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少于3人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九.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9.1.1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2.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9.3.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4.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03 15:44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