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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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 条目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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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
2 | 总投资 | 本工程概算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万元)}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本标段建安工程费(万元)}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预备费 万元,前期工程费 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费 万元、管线搬迁费 万元)。 财务监理对应的计费基数为{计费基数(万元)}万元。 |
建设地点 | {建设地址} | |
3 | 招标人 | {招标人} |
4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 |
5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在本市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 (3)为本项目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 (4)项目组人员数量满足项目要求、专业配置齐全; (5)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为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棁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sh.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6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
7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8 | 招标范围和内容 | {招标范围}(含全过程投资控制、咨询、结算审价及配合财务竣工决算编制),具体服务内容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服务需求。 |
9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后至本项目竣工、销项的全过程财务监理工作结束。 |
10 | 承包方式 | 财务监理费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及投标水平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详见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并按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服务期限提供财务监理服务,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支付费用。 最终财务监理费根据实际监理的实施范围,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包含完工前最后得到批复的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相对应的计费基数调整。 |
1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后90日历天 |
12 | 投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一式五份(一正四副),采用A4纸竖向打印装订。同时需提供包括全部投标文件内容的电子光盘或U盘一份。 |
13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 |
14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日期}—{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期} 每日上午9:0-11:00,下午13:0-17:00 地点:{获取招标文件地点} |
15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如有需要自行踏勘。 |
16 | 书面提问 (如有) | 截止时间:{书面提问截止日期} 提交方式: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包含PDF扫描件加盖公章及可编辑的word文档):{书面提问提交邮箱}。未在规定时间前提出疑问的,视作投标单位对招标人提供的所有招标资料均无疑问。 |
17 | 投标预备会 (招标答疑会) | 不召开 |
18 | 获取补充招标文件 (如有) | 时间:{发出补充文件日期}(或投标截止前15天) (1) 自行下载: 投标报名时登记的电子邮箱,或: (2) 自取。地点:{发出补充文件地点} |
19 | 投标截止和开标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日期} 地点:{开标地点} |
20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 |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最近一个月在本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最近一个月在本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 |
21 | 招标控制价 | 本标段财务监理服务招标控制价为{控制价(万元)}万元。 |
22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标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 |
23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24 | 无效标条款 |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定义
2.1“招标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项目。
2.2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招标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人。
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3.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5)在近两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7)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4.合格的服务
4.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招标公告》、《招标招标服务需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招标招标服务需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招标服务需求
第四章:合同文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评标办法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是投标人的风险。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8. 澄清
8.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前附表要求的时间,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如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会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这些问题的来源。
8.2 招标代理机构将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答疑会。在答疑会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只答复与招标文件内容有关的问题,并有权对任何与招标文件无关的问题不作解答。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任何原因,招标代理机构经招标人认可,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9.2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通知每一投标人。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的资料,但相应内容必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或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0.2 除在招标服务需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公制)。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商务标文件和技术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三部分构成(一册装订),投标人应提供电子标一份(含商务和技术标、资格证明文件)。
11.2 投标商务标文件、技术标文件和资格证明文件所应包含的内容,以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服务需求的规定为准。
11.3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按照商务标、技术标、资格证明文件的顺序装订在一本投标文件内,统一采用A4纸规格。未经装订或采用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1.4 投标文件一正四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后密封在一个包内。电子投标文件用光盘或U盘单独密封。
12. 投标函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3. 投标报价
13.1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服务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招标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投标人的各种成本、税金、费用和利润。
13.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
13.3 除《招标服务需求》中另有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招标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3.4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否决。
13.5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唱出。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13.6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将投标价格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投标人未能单独列明的分项价格将被视为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分项价格中,合同履行中不再另行支付。
14.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及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中的报价均使用人民币。
15. 投标保证金
本次投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所投的标应从开标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应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前,征得招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同意或拒绝上述延长。
17. 投标文件格式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目准备一套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正本须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17.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行间插字、加行、涂改或改动,若有修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17.4 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或未装订或采用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须编制由本须知第11条规定文件组成的投标书。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封面均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装入同一包封内予以密封;电子版1套,单独装入一包封内予以密封;除在包封的封口上骑缝加盖法人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外,尚须在密闭袋正面标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字样、注明“在开标时间(要写出具体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8.2 投标标书必须采用A4纸张简装装订成册(不得使用硬封面包装)。
18.3 如果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的地址。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本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1.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其投标。
五. 开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出席。
22.2 开标时,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2.3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启封。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4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5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以确认开标过程和结果。
六. 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和比较
23.评标委员会
23.1 招标代理机构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3.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4.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3 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4.4 在初步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提交评标委员会做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人存在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条件的(指本章第3条所述要求);
(4)投标报价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分项报价或其投标报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报价(除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外)的;
(5)投标人虚假投标,提供的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或在澄清过程中虚假澄清,提供的澄清文件与事实不符;
(6)投标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重要条款提出反对、偏离或保留的;
(7)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招标服务需求的;
(8)未响应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带★条款)。
24.5 如投标文件中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以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准,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25. 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5.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具体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
25.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对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6. 评标原则
评标过程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提交,但不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8.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8.1 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任何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透露。
28.2 在评标过程中,如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及授予合同方面施加任何影响, 其投标将被拒绝。
29. 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9.1 除本须知的规定外,从投标截止和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9.2 投标人试图对评标、比较和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 授予合同
30. 资格后审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审查将考虑投标人的投资、技术和生产能力,并基于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它文件资料。
31. 合同授予的准则
除招标文件规定情形之外,采用综合评标法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审标准、综合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32. 签订合同时变更的权利
32.1 招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权根据需要适当的进行调整。
32.2 招标人保留在签署有关服务合同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33.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评标委员会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全部接受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这一决定的理由。
34. 中标通知
34.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4.3 在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35. 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由于中标人的原因而造成双方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的,招标人将保留对因中标人拖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