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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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将依据以下定标方式:{定标方式}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3.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名,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详见本章3.1.1项 | 详见本章3.1.1项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详见本章3.1.1项 | 详见本章3.1.1项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详见本章3.1.1项 | 详见本章3.1.1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不采用信用评分计算) 资信业绩部分:5-20分 监理大纲部分:45-80分 |
详细评审条款(不采用信用评分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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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标准 | 序号 | 评审因素(偏差率) | 分值(50-100) | 投标文件节点 |
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 1 |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经历、总监理工程师资历、总监理工程师答辩情况(如有) | 5-10 | 三.投标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表 |
2 | 总监理工程师近 年内承接过类似专业的工程,且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自开标之日起向前推算 年),有1项得1分,最多加至3分 | 0-3 | 三.投标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表 | ||
3 | 总监理工程师荣誉:近 年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相关荣誉,有1项得1分,最多加至2分 | 0-2 | 三.投标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表 | ||
4 | 投标人近2年内承接过类似专业的工程,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自开标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有1项得1分,最多加至3分 | 0-3 | 三.投标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表 | ||
5 | 投标人近2年内单位或监理工程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相关荣誉,有1项得1分,最多加至2分 | 0-2 | 三.投标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表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 6 | 监理工作内容和范围、程序和流程是否能全面涵盖本工程 | 8-12 | 四.监理工作内容和范围以及程序和流程 |
7 | 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责是否明确 | 4-6 | 六.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设置和职责 | ||
8 | 质量、进度、造价、合同等控制措施及监理程序是否科学、合理 | 6-10 | 七.质量、进度、造价、合同等控制措施及监理程序 | ||
9 |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控制手段是否科学、全面 | 0-2 | 八.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及控制手段 | ||
10 | 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 0-2 | 十.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 | ||
11 | 对项目特点、难点及重点的分析是否透彻;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技术建议 | 12-20 | 九.针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分析及相应的监理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 ||
12 | 测量仪器与检测设施配备是否得当、测量与检测方法、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 1-3 | 十一.测量与试验方法及控制措施 | ||
13 | 服务承诺是否能满足项目需求 | 0-2 | 十二.服务承诺 | ||
14 | 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数是否符合项目需求,年龄结构配备是否合理 | 10-16 | 五.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 | ||
15 | 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专业分工是否齐全,相关证书是否齐全 | 4-7 | 五.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 | ||
合计 | 100 |
评分细则注解:
注1:根据项目情况可酌情调整评分细则,调整规则如下:
1)各评审因素满分之和应为100分,最小打分间隔0.5分(商务标除外);
2)资信业绩部分分值区间为5-20分,监理大纲部分45-80分,以上两部分分值区间上下限不得调整;具体评审项分值区间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3)总监理工程师及投标人的承接项目年限及获得荣誉年限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调整,调整年限不得超过15年。省部级及以上相关荣誉是指在沪监理企业获得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优秀监理企业、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全国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以及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或者由本市及外省省级建设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先进监理企业。
4)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及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身份证、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证明材料,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表格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信息进行评审。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包括
2.1.1 形式评审标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
不采用信用评分计算的 总分:5-20
(2)监理大纲部分:
不采用信用评分计算的 总分:45-80
2.2.2 评分标准包括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须在评标委员会发出澄清要求后60分钟内进行澄清。其中,因响应性否决条款拟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先向该投标人进行评标澄清,如澄清后确认为应否决或投标人不响应澄清的,则否决该投标人。评标澄清涉及技术内容的,参与评标澄清的投标人代表应当为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涉及商务报价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投标授权的委托人。
否决条款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分类 | 评审方法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数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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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1 | 初步评审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与投标报名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别 | 投标文件 |
2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签名和盖章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书面投标文件不作要求) | 投标文件 | |||
3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联合体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如接受联合体投标) | 投标文件 | |||
4 | 备选投标方案 | 同一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投标文件 | |||
5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企业资质条件描述} | 投标人情况表 | |
6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无 | 投标人情况表 | |||
7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无 | 投标人情况表 | |||
8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无 | 投标人情况表 | |||
9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6 项规定 | 负责人情况表 | |||
10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6 项规定 | 投标人情况表 | |||
11 | 联合体投标人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单位必须为牵头单位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7项规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 投标文件 | |||
12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8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投标人情况表 | |||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投标人情况表 | |||||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 投标人情况表 | |||||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投标人情况表 | |||||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 投标人情况表 | |||||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 投标人情况表 | |||||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投标人情况表 | |||||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投标人情况表 | |||||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投标人情况表 | |||||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 投标人情况表 | |||||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投标人情况表 | |||||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投标人情况表 | |||||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投标人情况表 | |||||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投标人情况表 | |||||
(15)失信行为在开标截止时间起算2年内发生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投标人情况表 | |||||
(16)在近三年内申请人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投标人情况表 | |||||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投标人情况表 | |||||
13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1)若设定监理服务收费最高投标限价,监理费报价不应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2)监理服务收费投标报价不应存在串通涨价、价格欺诈行为 (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能合理说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投标报价应当澄清拒绝澄清的 | 投标文件 | |
14 | 投标保证金 | 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且不得提供虚假、无效票函 | 投标文件 | |||
15 | 其他违法行为 | 投标人不应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投标文件 | |||
16 | 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 {否决条款-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以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当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内容为准,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评分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