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定额包括袋装土围堰、土坝、圆木桩围堰及钢板桩围堰,共四节内容。
二、正常条件下围堰形式按围堰高度选择,相应的断面尺
表5-2-1 正常条件下围堰形式选择表
三、围堰高=(当地施工期的最高水位一设计图的实测围堰中心河底标高)+0.5m。围堰中心河底标高是指结构物基础底的外边线増加0.5m后,以1:1坡线与原河床线的交点向外平移0.3m为围堰脚内侧(或围堰坡脚),再増加底宽一半处的原河床底标高即为围堰中心河底标高。(见图5-2-1)
图5-2-1
四、筑拆围堰定额中列出每延米所需土方体积,其中己考虑土方密实、流失量及损耗量。
六、在筑拆圆木桩、钢板桩、拉森钢板桩围堰定额中,己包括组装拆卸船排及打桩机工作内容,不能再重复计算。但未包括船排压舱费用,发生时,压舱的块石材料重量可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
七、坝内的河水排除套用抽水定额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筑拆围堰以“延长米”计算,使用以“延长米·天”计算,养护以“延长米·次”计算。其中,天数按各种工程围堰使用天数计算,次数按经过潮汛次数计算。
二、围堰筑拆长度计算公式:
L=A+2×(B+C+D)
式中:L–围堰长度(m)
A–结构物基础长度(m)
B–结构物基础端边至围堰体内侧的距离(m)
C–围堰体内侧至围堰中心的距离(即1/2围堰底宽)(m)
D–平行结构物基础的围堰体一端与岸边的衔接距离(m)
三、当围堰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可设腰围堰。腰围堰均按草包围堰计算。
堰道数=围堰直线长度/50-2,尾数不足1道时计作1道
四、围堰使用按围堰长度乘以使用天数计算,草土围堰及圆木桩围堰不计使用工程量。
五、围堰养护按长度乘以经过汛期的次数计算,不受潮汛影响时,不计养护工程量。
六、筑拆围堰定额中列出了土方需要数量,围堰所需土方应尽可能就地利用,内缺少部分可采用外来土方。围堰定额中己包括了土方的场内运输,缺土来源费用可按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