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合理确定民防工程造价,有效控制民防工程建设投资,为设计概算的工程费用提供计 价依据,我们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民防工程概算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定额〉。本定额是编制民 防工程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民防工程概算指标的基础。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各类民防工程(含200m 2以内的口部附属建筑〉。
三、本定额内容包括掘开式工程和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
1.《上海市民防工程预算定额(2000)》;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概算定额(2007)》;
《上海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大纲》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0)》编制统一性内 容要则;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纸、典型民防工程相关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五、本定额是在《上海市民防工程预算定额(2000)》的基础上综合扩大编制的。综合含量按 国家标准图集和典型民防工程设计图纸,结合初步设计深度,经测算分析综合取定,除定额注明可 调整之外,其余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工程子目(缺项〉,可以直接套用相关预算定额和相关的经济指标补充。
七、设计概算编制时,对占造价比重小的零星项目,不逐一编列,在附录一《上海市民防工程 概算费用计算表》的零星工程费中计取。
八、本定额是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综合扩大编制的,同样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综合了预 算定额项目的数量和比例。单位工程设计概算计费的计算程序,按附录执行。
九、附建(结建〉式民防工程与地面建筑工程以民防工程顶板(含顶板反梁〉上表面为界。
十、本定额中凡注明“X X X以内”或“X X X以下”均包括“X X X”本身,注明“X X X以外” 或“X X X以上”者,则不包括“X X X,,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