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章定额适用于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桥涵及护岸、排水管道、排水构筑物等。内容包括一般项目,围堰,翻挖拆除项目,临时便桥、施工便道及堆场,井点降水,地基加固等。

一、一般项目

淤泥、流砂的开挖深度按6m以内综合取定。

二、围堰

(一)围堰形式的选择

1.正常条件下按围堰高选择形式和相应断面尺寸:

注:围堰高=(当地施工期的最高潮水位-设计图的实测围堰中心河底标高)+0.50m。围堰中心河底标高是指结构物基础底的外边线增加0.5m后,以1:1坡线与原河床线的交点向外平移0.3m为围堰脚内侧(或围堰坡脚),再增加围堰底宽一半处的原河床底标高即为围堰中心河底标高。(见围堰高度计算示意图)

2.特殊条件下选择围堰形式规定

(1)遇有航运要求的河道,选择围堰形式时,首先应考虑不影响河道航运为准。

(2)河床坡度大于1:1或河床坡度有突变者以及河水流速大于2m/s时,应视不同施工方法决定围堰形式。

(3)拦河围堰(坝)应视具体情况,通过计算确定围堰(坝)型式。

(二)套箱围堰用于浇筑水中承台,利用原来打桩(或灌注桩)的工作平台进行拼装、下沉,定额中已计入埋在承台混凝土中的钢材和木材消耗。

(三)驳岸工程采用高桩承台结构形式时不考虑围堰。

三、翻挖拆除项目

(一)翻挖道路车行道包括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结构厚度已经综合取定。

(二)翻挖拆除定额中未考虑爆破拆除和水中拆除,如实际采用爆破施工或需潜水员配合时可另行计算。

(三)拆除排水管道定额中,未包括撑板、支撑、井点降水以及挖土、运土和填土,发生时可另行计算。拆除Φ1600以上管道时,应另行计算。

(四)拆除排水管道定额中,包括拆除管道、腰箍、基座、基础及窨井等内容,如单独拆除管道时,按拆除管道定额乘以0.75系数。

四、临时便桥便道堆场

(一)普通便桥适用于跨河道或沟槽宽度大于5m的临时便桥。其中机动车道普通便桥定额,适用于汽-10以下的车辆通行,如需通行超过此标准的车辆时,可以另行计算或按荷载等级套用装配式钢桥定额。

(二)新建道路的内侧路边或排水管道的中心线距原有道路边30m以上时,可按规定计算修筑施工临时便道。原有道路不能满足运输工程材料需要需加固拓宽时,另行计算。

(三)便道结构按20cm道碴取定。实际结构不同时,允许调整。当便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按道路工程人行道混凝土基础定额计算。

(四)便道及堆场不计翻挖及旧料外运。

五、井点

(一)当开挖深度在3m以上,根据地质钻探和土质分析报告,遇到下列情况会产生流砂现象时可采用井点降水。

1.土质组成颗粒中,粘土含量<10%,粉砂含量>75%;

2.土质不均匀系数D60/D10<5 (D60-限定颗粒,D10有效颗粒);

3.土质含水量>30%;

4.土质孔隙率>43%或土质孔隙比>0.75;

5.在粘性土层中夹薄层粉砂,其厚度超过25cm。

(二)开挖深度在6m以下采用轻型井点;开挖深度在6m以上采用喷射井点。采用其他类型井点,应按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开挖深度指从原地面至沟槽槽底、基坑底面或沉井刃脚设计标高的距离。

(三)当采用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能起隔水帷幕作用时,不再计算井点降水。

(四)定额中井管长度包括滤网在内,并已包括观测孔。

六、地基加固

(一)地基加固包括树根桩、深层搅拌桩、型钢水泥搅拌桩(SMW工法搅拌桩)、分层注浆、压密注浆、高压旋喷桩、粉喷桩。

(二)地基加固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加固半径和空钻及施工工艺因素,但浆体材料用量可按设计含量调整。

(三)树根桩钢筋用量如与定额不符,可按本章定额调整。

(四)SMW工法搅拌桩所用的H型钢作工具桩时,其使用费另计。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14 17:50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