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说明如下:

一、直接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定额(包括说明)规定的各项费用累计之和。其中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及零星项目费用。

  1. 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累计之和。

  1. 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的费用累计之和。

  1. 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用累计之和。

  1. 零星工程费:

是指设计图未反映,定额直接费计算中可能未包括,发生的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以直接费为基础乘以费率进行计算。

二、管理费用:

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以人工费为基础,参照30%计算。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担工程获得的盈利。以人工费为基础,参照10%计算。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依据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6]44号)文件,按规定计算。

五、施工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按规定计算。

六、规费:

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其中工程排污费按规定计算;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以人工费、为基础,分别按照11.69%、1.59%计算;河道管理费以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之和为基础,按照0.03%计算。

七、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等费用。以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之和为基础,分别按照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32%计算。

八、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可称总造价,是建设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累计费用之和。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14 11:18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