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等3个文件的通知》(沪水务[2009]968号)和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水利)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人工费

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 机械使用费(包括工程船舶使用费)

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 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

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调整后的综合费用参考费率以上海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发布费率为准。

四、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等3个文件的通知》(沪水务[2009]968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五、 规费

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取消原其他费用内容中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

(一) 工程排污费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工程在结算时按实结算。

(二) 社会保障费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1.72%计算。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

(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五)河道管理费: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

六、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

七、 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水利)补充说明内容不变。

八、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 本通知由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反映。

附件: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水利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上海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13 17:55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