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工程计价实际情况,现发布上海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障费,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工程类别规定的费率计算。(见第六条)

三、招投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社会保障费,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知第六条费率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测算,自行填报,将其纳入工程成本。

四、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价中单独列明的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水利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计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六、上海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

说明:市政消火栓维修养护工程、小型给水工程、供排水维修养护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可参照上述维修养护工程标准执行。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12 17:11   作者:phjapple